毒镖盗狗贩卖“毒狗肉” 数罪并罚被告人获刑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08-22)案例分析254

  用含有琥珀胆碱的毒镖将狗射死,再将毒狗卖给收购狗肉的贩子,一步步将毒狗肉送上餐桌。近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彭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汉川市新堰镇、田二河镇、马鞍乡、新河镇等地,采取用弓弩发射带毒针飞镖的方式盗窃犬只8起。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彭某某将上述中的7只犬只,以狗肉价格销售至武汉市某收狗商贩处。

  经汉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财物价值累计11800元。经鉴定,被告人使用的毒杀工具中含有琥珀胆碱成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禁止添加至食品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还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依照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琥珀胆碱,是一种骨骼肌松弛药,临床上多用于局部麻醉,人食用后会出现不同程度中毒现象,严重可以导致死亡。使用琥珀胆碱毒死的狗肉,狗肉中含有残留的琥珀胆碱,属于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毒杀盗窃并贩卖狗肉的行为,既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同时,有毒有害的食品一旦流向餐桌,也会威胁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餐饮店主切莫收购来历不明的狗肉,如果售卖来历不明或者明知为毒死的狗,则涉险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广大消费者亦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不买不食未经检疫的肉类食品,警惕“毒从口入”。若遇到此类违法行为,应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举报。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苗苗 涂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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