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悄悄地”被投“死亡保险”后男子要求退还保费

延边刑事律师10个月前 (02-13)案例分析131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周倩

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这样的保险合同有效吗?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因保险公司未确认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判决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部分无效,同时退还相应保费。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27日,张某的妻子苏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曹某的推销下,为张某投保了一款人身保险产品,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保险期限为终身,每年保险费5540元。由于此前就与曹某认识,苏某并未详细了解保险内容,在曹某作了相关介绍后,便通过曹某发送的投保链接在手机上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字处都是苏某签的。而曹某既未提醒苏某与张某沟通投保事宜,也未核实确认被保险人签字是否是张某签署。

2024年4月,张某得知,妻子为自己投保了人身保险。此后,张某多次与某保险公司电话沟通,要求某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同时退还保费。

多次沟通无果后,2024年9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妻苏某在保单中代其签字且并未向其告知,保险公司亦未征询张某的意见,自己并不同意购买案涉保险,故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退还三年保费。

某保险公司称,合同签署之前保险人已经充分告知投保人保险条款内容,投保人确认无误后才进行的承保,被保险人张某不能以没有亲自签字为由否认合同效力;张某与苏某为夫妻关系,苏某已缴纳三年保费,被保险人张某声称不知道涉案合同违背常理;且公司曾对苏某进行过电子回访,回访问卷中苏某确认被保险人签名为张某亲笔签名。

【庭审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投保过程中张某并未参与,某保险公司也并未与张某沟通。某保险公司的回访问卷是向投保人苏某作出的,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签字为其本人签署或张某知晓投保要求并同意。

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应当对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无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的未成年子女的除外),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均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且认可保险金额,也均不能免除保险人确认被保险人真实意思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规定的立法精神,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合同无效;含有死亡、疾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部分无效。

【审判结果】

法院最终确认涉案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部分无效。综合考虑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保险合同的性质等因素,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苏某保费8310元。案件现已生效。

【以案说法】

在死亡保险中,我国保险法规定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且对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做出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而未表示异议的;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同意”负有举证责任,但其举证能力往往较弱。在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签字为代签时,保险公司仅向投保人发送投保链接或对投保人进行回访确认并不能证明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官建议,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投保确认流程,避免出现因未能证明“被保险人同意”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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