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家参加冰雪活动受伤 法院判定参与者经营者各担其责

延边刑事律师9个月前 (03-02)案例分析124

 近年来,人们对冰雪运动的热情逐年升温,雪上滑道、雪地漂移、冰上自行车等形式丰富、趣味十足的冰雪娱乐活动广受青睐。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审结了一起参加冰雪娱乐项目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活动经营者因没有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玩家的牙齿损伤承担30%赔偿责任。

  2024年1月,00后女孩何娜(化名)与朋友相约参加“雪地真人CS”娱乐活动。进入游戏场地后,工作人员讲解了关于激光仿真枪的使用方法。按照游戏规则,何娜一行人手持激光仿真枪在雪地互相“射击”,枪体上的接收激光装置被“射中”达一定次数后即为游戏失败。场地内设有相互独立的掩体,参与者可在掩体后躲避其他人的“射击”。

  游戏过程中,由于部分场地结冰,何娜举枪躲避同伴“射击”时,滑倒在地,导致手中举起的仿真枪磕伤牙齿,随后,为治疗牙齿共支出7881.5元。何娜诉至法院,要求活动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相较一般经营场所,开展“雪地真人CS”活动的公司应具有更高的安全保障和风险提示义务。游戏开始前,应保证向每名参与队员告知并强调安全注意事项;游戏过程中,应全程监管,并及时制止、警示危险性行为。何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雪地真人CS”活动具有危险性有一定认识。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赔偿责任;何娜承担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因不服一审判决,公司上诉至北京一中院,2024年9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案审判长、北京一中院法官徐冰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何娜以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其受伤为由,主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对此予以否认。

  徐冰分析说,根据双方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就何娜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雪地真人CS”娱乐项目是在雪地上开展模拟战术对抗的户外游戏,基于游戏性质、形式及开展场地的环境,游戏具有对抗性和危险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游戏开始前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为游戏参与者配备基本护具,同时定期进行雪地防滑减滑,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及过错。

  同时,何娜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游戏的对抗性及雪地活动风险应有清晰认知,她主动参与游戏后也应保护自身安全,从何娜受伤部位来看,她是为了避免枪体接收装置被激光“射中”,举枪躲避时滑倒,导致了枪支撞击到面部,因此,公司的过错行为与何娜牙齿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并非何娜受伤的唯一原因。

  公司应当提供头盔护具,庭审举证中,公司提供的其他类似活动照片中的头盔、口罩无法对何娜在本案中的受伤部位起到防护效果,目前这一行业尚未有能够承受较大冲击力的全覆盖型面部护具的行业规范或是普遍做法。最终,北京一中院终审认定公司对何娜的人身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徐冰认为,冰雪娱乐活动开展于冰雪场地,本身具有一定风险,此类活动往往有多人参与,产生人身损害时,可能涉及经营者、受害人及其他参与者等多方责任认定。

  “冰雪娱乐活动面向公众开放,此类活动的经营者既是有偿性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又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就活动参与者人身安全的保障承担相应义务。”徐冰解释说,实践中,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参考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各种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义务人的保安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的防范、制止等方面,予以综合判断。

  冰雪娱乐活动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就参与者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考虑到冰雪活动事故发生的概率,经营者可积极通过投保相应责任保险,为参与者提供更为可靠的人身保障,同时分散自身的经营风险。

  徐冰提示,参加冰雪娱乐活动时,参与者应当能够识别并预判此类活动可能导致摔伤等后果,知晓风险仍参与其中,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发生人身损害涉及其他参与者,可能涉及适用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徐冰说,自甘风险规则明确,“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意味着,对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的受害人来说,除非其他参加者对于损害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自甘风险规则符合“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的朴素道理,有利于促进各类文体活动的开展。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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