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妇幼权益 回应关切共筑和谐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5-04-15)法治资讯263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大连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涉及家庭关系中的离婚纠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定继承、抚养纠纷,以及性侵害犯罪等多个领域,与妇女儿童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这些案例展示了妇女儿童可能面临的权益侵害风险,彰显了法院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坚定立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呼…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大连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涉及家庭关系中的离婚纠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定继承、抚养纠纷,以及性侵害犯罪等多个领域,与妇女儿童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这些案例展示了妇女儿童可能面临的权益侵害风险,彰显了法院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坚定立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妇女儿童的良好氛围,为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辞去工作操持家务

  离婚补偿获得支持

  郑某与丈夫王某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便生下女儿。考虑到孩子尚小,丈夫工作忙碌,常年在外地工作,难以兼顾家庭。在丈夫劝说下,郑某辞去工作,此后近20年时间里,郑某操持家中事务。后双方感情破裂,郑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8万元。王某认为自己在外辛苦赚钱养家,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大连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王某婚后长期在外地工作,虽然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对女儿及老人的照料时间较少。而郑某婚后辞去工作,以照顾家庭生活为主,对料理家务及抚育女儿承担了较多义务,且郑某在自我发展、工作选择和收入能力等方面作出了牺牲,离婚后重新回归社会的成本显著增加。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当事人的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法院支持了郑某离婚经济补偿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一方的权益保障。本案判决鼓励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也为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的女性在离婚时提供法律保障,让她们在选择回归家庭照顾家人时不再有后顾之忧,即使未来婚姻出现变故,也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相应补偿,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生活和未来发展,对维护婚姻关系中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多个部门协作调查

  准确判断继承意愿

  被继承人褚某与前妻卫某育有一女小褚,小褚有二级肢体残疾,无独立生活能力,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料。后褚某与蒋某再婚,并与小褚一同生活,蒋某对小褚进行日常照料。褚某去世后留有一处房产,生前未订立遗嘱。蒋某诉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请求分割房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褚表示愿意将其应继承份额全部赠与继母蒋某。

  考虑到小褚的残疾状况可能影响其对放弃继承后果的准确判断,为了解小褚的真实生活状况和意愿,法院委托区残联对小褚的情况展开调查。残联工作人员深入社区、家庭,通过与小褚及其周边邻居交流,以及对其日常活动能力、经济来源等多方面情况的考察,形成调查报告。同时,法院委托区妇联指派残疾人权益代表人参与案件。权益代表人详细了解小褚作出该意思表示的背景、动机,确保其意思表示真实,未受欺诈、胁迫,无重大误解。

  法院连同妇联、残联共同组织蒋某与小褚签订抚养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蒋某对小褚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具体责任,并约定了违约条款。蒋某同意为小褚设立房屋居住权,法院对该居住权予以确认。判决后,法院向妇联、残联致函,建议持续关注小褚生活状况,形成社会协同机制,为小褚的未来生活筑牢保障防线。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协调多部门力量,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权益保障体系。通过残联的调查为案件判断提供事实依据,妇联权益代表人保障了当事人的法律权益,签订抚养协议和设立居住权确保了残疾妇女未来生活有稳定的保障。这种多部门协作的模式,为处理涉及困弱群体权益的案件提供了创新且可借鉴的范例,有力推动了社会公平正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落实,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离婚夫妻争抚养权

  轮流带娃化解困局

  周某与吴某生育一子。后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孩子抚养权归父亲周某。周某对孩子学业及行为习惯要求严苛,偶有打骂。周某再婚后,家庭环境变化使孩子压力剧增。

  某日,孩子在学校午休时联系妈妈吴某将自己接走。周某放学未接到孩子报警,才得知孩子已被妈妈带走。吴某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庭审中,周某情绪激动拒绝调解,坚称必须要有抚养权。

  主审法官与孩子谈心,在法官耐心引导下,孩子吐露心声,自己喜欢和妈妈生活,但也思念爸爸,也愿与爸爸相处。基于此,法院确定以轮流抚养方式化解纠纷。双方达成协议: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孩子在爸爸家和妈妈家轮流居住,各住两个月;对方可按约定时间探望。

  法官表示,轮流抚养制度是父母离婚后,基于保障子女利益原则,经协商一致,子女轮流跟随父母生活的抚养方式。从子女角度,轮流抚养让孩子既能在妈妈温柔照料中感受母爱,又能在爸爸严格教育下学会自律坚韧,避免因单一抚养环境缺失一方关爱。对父母而言,满足了他们深度参与孩子成长的情感需求,稳固了亲子关系。在家庭层面,缓和了父母因争夺抚养权产生的矛盾,双方基于对孩子的爱更易相互理解、协作,修复家庭关系。该制度为抚养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解决模式,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婚内遭受家庭暴力

  法院裁定人身保护

  孙某与丈夫李某结婚多年,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但因种种原因在起诉离婚后撤诉。再一次遭受家暴后,孙某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孙某向法院提交了受伤、就诊等相关证据材料,经核实,孙某确实遭受了家庭暴力,法院迅速作出民事裁定:禁止李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孙某。法院依照与公安机关联合下发的《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向公安机关抄送文书、交换数据。公安机关收到相关信息后,采取必要行动,成功控制矛盾的发展。

  法官表示,本案充分体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保障家暴受害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明确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受理离婚案件为前提,拓宽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更多处于困境中的受害者提供了及时有效的保护,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

  严惩隔空猥亵黑手

  守护未成年人权益

  被告人杨某在网络聊天软件冒充多个身份通过多个账号添加15周岁的被害人朱某,先以购买贵重物品为诱饵,诱骗朱某在其家中自拍裸照、隐私部位照片及视频,并向其发送。后杨某又以散播上述照片视频、冒充警察为由对朱某进行威胁,强迫朱某按照其要求,继续拍摄并发送隐私部位照片、视频,供其观看,进而胁迫其线下见面,发生性关系。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朱某的人身权利,其以诱骗、威胁等手段,强迫朱某拍摄隐私部位照片、视频,并与之发生性关系。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是线上线下性侵害相结合的特殊案例,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隐蔽性和便捷性,通过虚假身份、话术欺骗等手段,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这警示社会各界,需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监管,家长应密切关注孩子的网络活动;学校要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升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相关部门要强化对网络平台的行政监管,净化网络环境。通过多方协作,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权益。

  法规集市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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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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