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光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光未经野外用火审批许可,在建宁县濉溪镇圳头村黄家“际上”山场,使用打火机点燃山坡处的枝叶,引发重大森林火灾,造成林木损毁等严重后果。经鉴定,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90.116亩,林木损失价值共计57781.31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光积极赔偿林木损失57781.31元等,并自愿缴纳补植复绿费用5.6万元,自愿认购林业碳汇1146.5971吨。案件审理后,为及时修复受损山场,建宁县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生态修复方案听证会,并特别聘请案件受害人代表、案发地村委会代表及护林员担任生态修复监督员,组成三人监督团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方案落地实施。 裁判结果 建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光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林业资源损失等严重后果,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张某光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损失,并自愿缴纳补植复绿费用、认购林业碳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遂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光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林地失火的典型案例。案涉过火区域在闽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该保护区地处武夷山脉中段,是福建母亲河闽江的正源头,是福建重要的生态屏障。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火灾不仅直接破坏植被,还可能引发水土流失、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连锁反应。本案中,建宁县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聘请案件受害人代表、案发地村委会代表及护林员担任生态修复监督员,并组成三人监督团,通过实地勘验、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多方面论证生态修复措施的科学性、有效性,实现“审判-惩治-修复-监督”全链条闭环管理。本案创新“听证会+监督团”模式,为解决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过程中社会公众参与度低、案后监督权缺失及修复责任难执行等难题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