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费教育机构“跑路”,消费者如何退费维权?

延边刑事律师3年前 (2024-03-22)案例分析505
近日,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经营的多家门店接连倒闭,消费者纷纷维权要求退费,引发社会关注。近年来,在健身餐饮、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预付费经营模式已成为商业惯例。然而,随着预付费模式的发展,商家“跑路”事件逐渐增多,“退费维权”纠纷频发。不久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

 近日,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经营的多家门店接连倒闭,消费者纷纷维权要求退费,引发社会关注。近年来,在健身餐饮、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预付费经营模式已成为商业惯例。然而,随着预付费模式的发展,商家“跑路”事件逐渐增多,“退费维权”纠纷频发。不久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21年12月16日,汪某与前身为莆田市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某托育公司,签订一份《亲子课程销售协议》,预付了129课的课时费用计11210元。在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后,该托育公司闭店,未继续授课,也未返还相应课时费用。截至本案诉讼前,汪某尚有70课时未使用。

  法院经审理,汪某与某托育公司签订的《亲子课程销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全面诚实履行各自义务。汪某依约支付 129 课时费用 11210 元,某托育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再向汪某提供尚有的 70 课时服务,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还款责任,故某托育公司应向汪某返还课程费用 6082元[(11210 元÷129节)×70节],并支付该款自 2023年7月 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诉即 2023 年 7 月 26 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 3.55%)计算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托育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作为某托育公司的股东,并未就其财产与某托育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予以举证,依法应对某托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故法院判决,莆田市某托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汪某返还课程费用 6082元,并支付该款自 2023 年7月2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的利息;李某对莆田市某托育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释法

  为何预付费领域维权纠纷频发?首要的原因是商家的不诚信经营行为。消费者通过预付费方式消费时,多数商家会提供格式合同,但对于在预售中承诺的事项并未写入合同,少数商家甚至未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当消费者要求商家履行承诺时,商家往往以书面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从而导致纠纷的产生。此外,一些商家起初用较好服务吸引顾客,但当顾客预付费后,在后续服务中降低质量;一些无良商家打着通过预付费模式骗取现金的算盘,攫取一定金额后携款潜逃,玩“人间蒸发”。

  其次,消费者搜集证据的意识薄弱。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作为预付费的消费者,如果主张商家违约,就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在实践中,预付费消费模式的存储金额一般只有在商家的信息系统内才能查询到,消费者缺乏证据保全意识,难以举证具体的损失金额。

  在此,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们,面对时间跨度较大的长期教育培训,莫被优惠迷花眼,签订预付费合同需谨慎。若遇商家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消费者要尽可能找到公司负责人,协商要求退还款项,同时注意收集证据。若自行协商无法解决问题的,可向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请求帮助,或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合理维权,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合理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维护合法权益。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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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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