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假借清淤等名义盗采泥炭土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延边刑事律师6个月前 (09-01)案例分析88

【基本案情】

  2022年,李某某等人在吉林省柳河县某林场踩点发现有泥炭土。2022年8月,李某某等人通过某林场申请冷水鱼项目,并以清淤名义盗挖泥炭土,后又通过竞拍的方式非法牟利。经鉴定,李某某等人盗采的泥炭土体积共102007.15立方米,总价值713.61万元。

  【裁判结果】

  通化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泥炭土,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四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李某某等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适用非法采矿罪依法打击假借清淤等名义盗采泥炭土行为的典型案例。泥炭土是珍贵的黑土土壤资源之一,也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兼具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使非法采挖、贩卖泥炭土,严重破坏黑土资源和粮食生产安全。为了逃避打击,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心存侥幸,妄图以合法外衣掩盖其犯罪行为,隐蔽性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本案中,李某某等人低价承包林地后盗挖泥炭土,严重破坏黑土地资源。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依法追究李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矿型破坏黑土地资源违法犯罪分子,彰显了人民法院全力守护黑土地、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鲜明司法态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了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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