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农田消毒污水误排入他人鱼塘 一村民被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02-18)案例分析458
村民承包一块农田准备养殖蚂蝗创收,在对农田地进行消毒后,将污水排进连通他人承包养鱼塘的水渠,引发塘内鱼大量死亡而被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系同村村民。李某多年前承包了村里一口水塘养鱼…

村民承包一块农田准备养殖蚂蝗创收,在对农田地进行消毒后,将污水排进连通他人承包养鱼塘的水渠,引发塘内鱼大量死亡而被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系同村村民。李某多年前承包了村里一口水塘养鱼。2023年6月,陈某从他人手中转包一块距该鱼塘不远的农田准备养殖蚂蝗来创收。农田的埂外侧紧邻一道水渠,与位于下游的李某养鱼塘相连通。为净化土壤消除虫害,陈某在农田的内侧周开挖了一环形渠沟,从附近鱼塘抽水灌入该田,并两次撒入消毒药物进行浸泡消毒,之后将消过毒的污水向农田外侧紧邻的水渠排出。不久后,李某发现自家鱼塘内出现了大量鱼死亡现象,查看后认为与陈某排放消毒污水直接相关,遂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警方至现场察看后会同村干部组织双方协商解决,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因天气炎热,李某对鱼塘内的死鱼进行了拍照录像后即予以销毁,没有对死鱼作分类、称重处理。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赔偿鱼塘经济损失8000元。

  庭审中,被告陈某提出,李某没有对死鱼称重,没有证据证实应赔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排放污水行为与李某鱼塘内鱼的死亡具有关联性,造成李某鱼塘内的鱼死亡的损害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李某主张8000元的赔偿损失金额,虽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和计算依据,但鉴于李某鱼塘内鱼大量死亡的损害后果确系陈某排放污染物行为所致,其受到损害的损失客观存在,若仅仅因为原告李某保存证据意识不强而对其实际遭受的侵权损害损失不予确定,则对被侵权人李某有失公允,同时也对酿成环境污染后果的侵权人陈某失去必要的警示教育。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全案证据及事实,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未对消毒后的污水进行适当处置而直接排进公共水渠,最终流入他人鱼塘,不仅损害了鱼塘主的利益,更损害了生态环境,排污者应当为污染环境的行为承担责任并吸取教训。同时也警示各类企业与个人,在生产经营的同时切莫大意,务必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寻求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双丰收。

人民法院报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sncda.com/?id=76

分享给朋友:

“将农田消毒污水误排入他人鱼塘 一村民被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的相关文章

预付费教育机构“跑路”,消费者如何退费维权?

近日,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经营的多家门店接连倒闭,消费者纷纷维权要求退费,引发社会关注。近年来,在健身餐饮、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预付费经营模式已成为商业惯例。然而,随着预付费模式的发展,商家“跑路”事件逐渐增多,“退费维权”纠纷频发。不久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

公司以业绩不达标降职降薪合法吗?

【案情介绍】2018年4月,李某入职某软件公司(下称软件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工资标准为税前1.4万元/月,公司按岗位考核标准对李某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公司可根据李某的考核结果及工作年限、奖惩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李某的薪资标准,但不可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

出售玳瑁标本牟利 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

邓某通过网上联系、快递邮寄的方式向吴先生出售3只玳瑁标本,获利1.8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 玳瑁又称“长寿龟”,被称为地球上的“活化石”。吴先生结婚时,好友为表祝福送其一只玳瑁标本。吴先生收到后非常…

当“串串房”避无可避,租房人该如何维权?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张萌近期,多地出现的“串串房”乱象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由于住房需求高涨,一些民房摇身一变成为房租翻倍的精装公寓,看似精致,实则“有毒”。精美装修、家具崭新、价格低廉的出租公寓背后,隐藏的可能是甲醛等有害物质超标的“有毒”房,这样的房屋被称为“串串房”。炒房客以低价收购旧房子或者毛…

工作时发病返家后猝死,是否算工伤

检察日报记者 刘亭亭 通讯员 吴经军 刘莹五旬工人胸闷难受向单位请假,到家后病情加剧,抢救无效死亡,前后不过1小时。这究竟算不算工伤?这是一起可称为“极端”情形的工伤认定案件,相关部门适用法律不一致,历经法院3次审理,争议持续4年。最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三个善于”,依法成功抗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