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高等27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延边刑事律师8个月前 (09-02)案例分析110

基本案情

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江西省在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捕退捕。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江某高团伙、张某阳团伙、曹某华团伙等23人在明知江西省鄱阳湖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渔的情况下,仍然使用禁止的捕捞工具在鄱阳湖南湖湘子口、金溪湖、程子口等禁捕水域实施捕捞。三犯罪团伙的23名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有专人出资购买船只、捕鱼工具、开船放网拉网、下水拉网捕鱼、望风记账、联系买家销售渔获物等。经查,三犯罪团伙捕捞渔获物共计10.34万公斤,非法获利62.543万元。三犯罪团伙作案期间,当地护渔队队员魏某军、涂某国及聘用制城管队员陈某琪3人与三犯罪团伙相互勾结、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执法检查。被告人高某保在明知江某高等人的渔获物均系从禁渔区捕捞的情况,仍多次收购部分渔获物。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高等27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罪。遂分别判处2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鄱阳湖是长江中下游主要支流,对调节长江水位、改善气候、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保障长江生态安全和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系列案中,被告人以老乡、亲戚为纽带组成多个犯罪团伙,并拉拢、腐蚀、围猎一线渔业管理人员共同参与,在鄱阳湖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销售牟利,非法捕捞渔获数量、获利金额巨大,对我国渔业资源日常监管体系造成巨大冲击,社会影响恶劣。该系列案的审理,对在鄱阳湖水域非法捕捞、收购、销售的被告人进行全链条惩治,对失职的渔业管理人员进行严肃法律惩戒,对于维护渔业资源监管秩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落实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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