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勇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跨行政区划、跨部门执行实施生态环境司法修复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秦某勇与胡某平为牟取经济利益,共谋非法捕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圆口铜鱼。胡某平伙同胡某明等人前往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境内金沙江流域实施非法捕捞作业,使用冲锋舟、流刺网等作案工具,累计捕获野生圆口铜鱼399尾共291.7斤。后通过冷链运输至四川省攀枝花市,由秦某勇收购并转运至重庆市销售。经鉴定,胡某平等人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共计69万余元。检察机关在对秦某勇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勇、胡某平、胡某明等人事前通谋,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对于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秦某勇等人与检察机关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秦某勇等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9万余元及鉴定费用,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5年3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与生态受损地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签署《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执行委托协议》,约定将执行到位的生态修复费用委托后者实施修复工作。两地法院联合科研机构、检察院、农业农村委等单位,就首笔执行到位的11万元修复费用,制定了“原地同功能”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方案,并按方案共同向金沙江放流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金沙鲈鲤、细鳞裂腹鱼苗3万尾。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委托协同执行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经济利益,到远离长江干流的河流中非法捕捞野生鱼类,并跨行政区划销售以逃避监管。本案中,秦某勇等人跨渝川滇三地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金沙江珍稀鱼类,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人民法院在依法全面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同时,考虑到受损地生态脆弱、应当及时修复的实际情况,依法委托受损地法院执行实施生态修复,并与农业农村委等部门联合开展生态修复执行工作,为推动长江流域系统治理、整体治理、协同治理提供了有益实践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