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危险作业案

延边刑事律师10个月前 (09-05)案例分析152
【关键词】危险作业罪 海上作业 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基本案情】叶某某是某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实际所有人、船长兼负责人。2021年7月17日,叶某某接到南海渔政监电话通知有热带低压,要求不出海作业。7月18日该船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渔港报告,共载有7名船员离开珠海某渔港前往江门台山对开海域从事海上作业。叶某…

【关键词】

危险作业罪 海上作业 北斗船载终端设备

【基本案情】

叶某某是某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实际所有人、船长兼负责人。2021年7月17日,叶某某接到南海渔政监电话通知有热带低压,要求不出海作业。7月18日该船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渔港报告,共载有7名船员离开珠海某渔港前往江门台山对开海域从事海上作业。叶某某明知该船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天线损坏无法使用,并且船上的AIS设备非本船所有的情况下,出海作业并收购拖网捕获渔获物。期间,叶某某先后收到“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香洲大队”的“台风预警通知”及“防台通知”,告知第7号台风“查帕卡”已经生成,并且要求珠海以西至雷州半岛以东海上航行作业渔船全部回港避风,请各渔船严格按照防台要求,认真做好防台各项措施,确保安全。叶某某并未执行上述防台要求。该船在返航途中,曾处于台风十级风圈内,船上机械出现故障,并一度与外界失去联系。7月20日凌晨两点,相关人员报警。渔政监部门出动搜救船以及救助直升机备航。7月21日早,该船被广东省渔政总队香洲大队查获。

叶某某无船长证书,船上其他船员均无普通渔业船员证书。出海航行期间,叶某某组织多名船上人员轮流开船,该船出海作业过程正好处于“查帕卡”台风海上生成登陆整个过程,叶某某不服从管理部门的停航决定,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期间船舶发动机出现故障,船只一度无法向前航行,风太大不能进港,而且船舱进水,船只及人员安危存在重大隐患。

【处理结果】

2021年8月24日,应渔政部门、横琴海警工作站要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侦查活动,并建议侦查机关以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2022年7月12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叶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0月12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安全提示】

1.危险作业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惩处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构成危险作业罪。

2.根据《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的规定,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属于航行设备。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具备定位导航、北斗短报文、卫星通信等功能,防台期间,应急值班人员可以24小时不间断掌握船舶动向,提醒船舶回港避风。一旦船舶遇险,北斗船载终端设备的短报文功能,可以实现主动上报本船的精准位置和灾情信息,为抢险救援带来重要的信息支撑。本案中,叶某某违反海事管理规定,明知该船的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天线损坏无法使用的情况下,罔顾禁止出海作业通知规定,台风天出海从事渔业作业,导致渔船处于十级风圈内,船舱进水,并一度与外界失去联系,导致船只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渔业船舶企业和相关个人要守牢安全底线,增强法治意识,严格采取各项安全措施,坚决落实防台风“六个百分百”,确保“不安全不出海,不安全不作业”,有效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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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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