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某某等3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延边刑事律师3个月前 (09-05)案例分析52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 铁矿 安全员 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某是梅州市平远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并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古某某是该公司股东,担任该公司某铁矿矿长并负责铁矿安全生产工作,被告人温某某是该公司某铁矿副矿长并负责铁矿井下安全生产工作。该公司明知被告人温某某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仍安排其担任安全员。

2020年5月、7月,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分别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多个安全隐患并责令限期整改,但该公司未及时有效完成整改任务。

2020年12月10日、13日,被告人古某某、温某某等人在例行巡查中发现该铁矿第二矿层一作业面存在安全隐患,古某某两次口头提出要求停止作业,但均未采取具体工作举措。2020年12月13日14时50分许,工人在上述作业面违章进行凿岩作业时,工作面边帮发生片帮,造成三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古某某、叶某某及温某某三人均在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工作,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公司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工伤补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处理结果】

2021年11月17日,平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古某某等3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平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平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古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安全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本案中,古某某、叶某某、温某某依其职责均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事故单位明知温某某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仍安排其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本案中,古某某等3人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有效整改消除,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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