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万理财仅剩5万,银行有责任吗?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03-20)案例分析468
不少人会选择购买收益较高的理财产品,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一男子花3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但最后清盘时账户只剩下5万余元。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某银行对原告损失承担65%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5%。2017年4月27日,原告谢某经某银行工作人员…

不少人会选择购买收益较高的理财产品,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一男子花3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但最后清盘时账户只剩下5万余元。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某银行对原告损失承担65%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5%。




2017年4月27日,原告谢某经某银行工作人员推荐,购买了该银行推出的某委托理财产品,委托资金金额300万元,年利率7%,24个月到期。截至2019年10月14日,谢某仅收到收益款46万余元及清盘款项5万余元,此后再无进账。


庭审中,谢某认为,银行未尽到告知说明义务,影响其投资决策,导致其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遭受本金及利息的损失,应当对其全部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则辩称,销售人员根据销售流程要求,向谢某讲解了产品的投资方向,揭示了产品的相关风险,已经尽到释明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银行作为案涉理财产品的金融服务机构,应当在推荐、销售过程中对金融消费者尽到适当性义务,让金融消费者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虽然谢某在书面风险评测问卷上签了字,但被告银行提供的双录视频显示,其工作人员只是对相关风险文本进行了宣读,未对投资本金可能发生全部损失这一最大风险的底层原因向原告作出详细揭示说明。被告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了解涉案理财产品的最大风险,并负有充分告知义务,面对年龄已达84周岁的高龄客户,更应慎之又慎,详之又详,使用客户能够理解的方式向其履行告知、说明义务。


被告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的承担范围是填补信赖利益的损失。在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均应树立风险意识而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案涉资产管理计划约定的管理期限为24个月,至2019年5月已届满,但至2022年10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其仍未能收回投资本金,原告的实际损失已产生。被告在推荐过程中未能尽到适当性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多年的投资经验,就关系到自身重大利益的合同条款也应引起注意,并确保自己可以完全接受这些条款后再签字确认,否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参考风险评估问卷结果,酌定谢某应当对其自身损失承担35%的责任,银行应当承担65%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谢某损失190余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银行与谢某在案涉金融产品的销售及资金的代收付过程中产生具体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性质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涉案银行作为案涉金融产品的金融服务机构,应当在推荐、销售过程中对金融消费者尽到适当性义务,让金融消费者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性质和风险。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了解客户,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测评和分类;二是告知产品,向金融消费者告知说明产品的具体情况;三是适当推荐义务,将适当的产品推荐、销售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理财有风险,投资须谨慎。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越来越高,购买理财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投资渠道,然而银行理财并非保本产品,有亏损本金的可能。因此,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消费者一定要充分了解其存在的风险,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慎重选择理财产品,避免给自己和家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法官也提醒,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委托销售机构,在向消费者推销理财产品时务必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充分释明,履行适当性义务。如果银行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南通政法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sncda.com/?id=134

分享给朋友:

“300万理财仅剩5万,银行有责任吗?” 的相关文章

江苏一短视频博主犯侮辱罪领刑并被从业禁止

为博取网络流量及关注度,竟在网上发布短视频肆意谩骂他人。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起网络侮辱案,被告人季某某犯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季某某为提…

非法销售肉毒素 被告人因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判刑

近日,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依法宣判,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禁止被告人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美容行业经营活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潘某分14次从卖家处购进116瓶肉毒毒素,除部分自用外,另…

网购轮胎货不对板 法院:退一赔三

云南法制报讯(记者 魏晓露 通讯员 宋桓宇)如今,网络购物已成为群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一些不法商家却利用消费者的信任,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产生网购纠纷。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2023年3月,纪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向黄…

如何区分机票退改签中的各方责任

人民日报记者 魏哲哲当下,航空出行是不少人出游的选择,航班取消、变更机型等情况也时有发生。“很多时候,航空公司、订票平台在提供订票服务时存在一定问题,消费者往往选择诉讼维权。”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退票手续费容易引发诉讼。罗某在某旅行类网络平台上购买了一张机票,其中包含机票14272元…

为泄私愤恶意退单54万余元 深圳一被告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刑罚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李倩 通讯员 张建国)因与前同事有个人恩怨,吴某把私愤转嫁到前同事任职的公司,在该公司网店下单购物,付款后立即全部退货退款,受到治安处罚后反而变本加厉,破坏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破坏生产经营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

共享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管不管

共享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管不管 鄂州鄂城:小案不小办 做好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后续文章 遍布街头的共享电动车,为群众的出行提供了便利,与此同时,新业态下和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随之而来——在骑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2021年10月,张女士驾驶共享电动车不慎将年逾六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