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某军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打击“非法挖损类”破坏耕地犯罪

延边刑事律师6个月前 (10-10)案例分析156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瞿某军独自或伙同范某鹏、牛某智(二人均已另案处理)等人在山东省单县某村非法取土并销售,形成三个深度均超过3米的坑塘。案涉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土地现状为耕地,取土行为致29.4亩耕地地形地貌改变,生产功能丧失,破坏程度为严重毁坏。其中,瞿某军涉及取土面积28.4亩。案发后,瞿某军积极购土回填了部分耕地。
  【裁判结果】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瞿某军非法占用28.4亩永久基本农田取土销售,数量较大,造成耕地被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瞿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动购土回填部分耕地,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瞿某军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在永久基本农田上非法取土销售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典型案件。“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守牢永久基本农田红线,是保障我国耕地安全、粮食安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必然要求。本案中,瞿某军为牟取私利,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取土售卖,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大量毁坏,功能丧失,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破坏耕地资源犯罪,并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被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及时有效修复,对社会公众具有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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