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向重症患者家属进行病情告知 可视为履行告知义务 ——彭某乙等三人诉南昌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9日,彭某甲因“十二指肠恶性肿瘤”至南昌某医院住院治疗。同日,彭某甲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授权其女彭某乙、其子彭某丙作为其全权代理人。彭某乙、彭某丙可代彭某甲签署有关检查治疗方面的同意书。后彭某甲拟行手术治疗,彭某丙签署了数份知情同意书,2023年10月13日,医院对彭某甲进行腹腔镜下手术。2023年10月18日,彭某甲病情恶化,经南昌某医院抢救无效后去世。彭某乙、彭某丙、艾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南昌某医院赔偿因本案医疗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法院依法委托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南昌某医院为彭某甲提供的诊疗行为未见过错之处。彭某乙、彭某丙、艾某某对该鉴定意见存在异议,认为医方实施手术未取得彭某甲本人同意,医方未尽全面告知义务。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结合彭某甲恶性肿瘤的病情及年龄,存在着不宜向其本人说明严重病情或相关手术风险的情形,以避免反复刺激患者影响诊疗效果。其次,本案病历中的相关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为彭某甲之子彭某丙所签署,实践中,医方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患者在治疗时,让至亲尤其是陪护的亲生子女签字符合人之常情和通常做法。最后,结合彭某甲在外院及南昌某医院处的诊疗情况,彭某甲及家属对于疾病是持积极治疗的态度,且本案彭某甲的疾病首选即为手术治疗,诊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已进行充分沟通与告知,故南昌某医院已尽到了告知说明义务。一审判决:驳回彭某乙、彭某丙、艾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医疗告知是医患沟通的核心环节,关乎患者知情权与医疗决策的合理性。实践中,重症患者的病情恶化令人同情,但在患者病情严重、不宜直接告知的情况下,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的认定应尊重医疗实践的特殊性,兼顾伦理要求与患者利益。本案结合患者自身疾病恶化情况及患者家属在治疗过程中积极陪护的情形,认定医方向重症患者家属进行病情告知,可视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故驳回家属的诉请,当事人亦息诉服判。本案不仅弘扬了中华传统家庭伦理中亲属陪护、家庭共同决策的优良传统,也有利于构建平等、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对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