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起诉讼调取他人信息不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 ——张某甲诉曹某某、张某乙个人信息保护权纠纷案

延边刑事律师6个月前 (10-13)案例分析118

基本案情

曹某某与张某乙系夫妻关系。在曹某某与张某乙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乙和张某甲之间保持恋爱关系,期间张某乙向张某甲转账了2万元。曹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张某乙给张某甲转账的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张某甲向曹某某返还上述赠与款项2万元。为了该案起诉立案和审理需要,曹某某委托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外省某派出所调取了《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限诉讼立案使用)》。张某甲认为曹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其个人信息和隐私权,要求曹某某、张某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其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行为人合理处理个人信息的,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曹某某委托律师调取张某甲户籍信息是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婚姻关系中张某乙的赠与行为可能损害了曹某某的财产权益,曹某某通过合法途径调取张某甲个人信息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主观上无侵害张某甲隐私权的故意或过失,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且曹某某委托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调取信息时明确用途为诉讼立案使用,若律师也未将信息泄露或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客观上也未造成张某甲隐私权受损的后果,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综上所述,曹某某委托律师事务所调取张某甲户籍登记信息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依法不构成对张某甲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侵犯,曹某某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甲的诉讼请求。张某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撤回了上诉。

典型意义

个人信息及个人隐私是公民重要的人格权利,应当受到法律尊重和保护。互联网时代,个人对信息的控制权并非绝对,当他人需要通过诉讼主张合法权益时,法律需在个人信息和他人诉权之间进行平衡——为诉讼调取他人信息的合法性本质上是个体信息权利在司法秩序需求下的合理让渡。该案明确了合法取证与侵权行为的界限,保障了当事人诉讼中的合法权利,为司法实践中平衡隐私保护与当事人权利救济之间的关系提供了范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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