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举报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新余市某石矿诉何某名誉权纠纷案

延边刑事律师5个月前 (10-13)案例分析89

基本案情

新余市某石矿于2011年12月29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透辉石开采加工、销售,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2020年至2023年期间,何某多次向新余市渝水区生态环境局、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新余市自然资源局渝水分局、新余市渝水区林业局、新余市渝水区交通局等单位举报,反映新余市某石矿露天采矿导致粉尘很大、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越界违法开采、运矿车辆超载等问题,相关单位接到何某的举报后逐一调查核实并回复,其中何某反映的部分问题属实。新余市某石矿认为何某的举报行为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新余市某石矿系法人,法人所享有的名誉权主要体现为与经济利益相关的社会评价,即商业信誉。何某的举报行为是否侵害新余市某石矿的名誉权,需从以下几方面考量:客观上,举报行为是否超越合理界限。本案中,何某是针对特定对象向特定主管机关进行举报,其行为未涉及与举报无关的其他人或事,亦未在不适当场合或公共场合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公开举报内容,新余市某石矿也无证据证明何某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进行披露,故何某属于采用合法的方式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行使公民权利。主观上,举报内容是否基本属实。本案中,何某的举报内容经相关职能部门查证部分属实,且何某的举报线索是基于一定事实依据,其线索来源具备真实性,不存在捏造事实、歪曲真相的故意,即使未达到完全属实的标准程度,存在一些偏差或不准确之处,但考虑到普通大众的个体性差异所导致的理解或认知偏差,对此应该持审慎包容态度。结果上,新余市某石矿是否因举报行为遭受否定性社会评价。何某以合理举报方式及时将有关线索告知相关部门,是公民依法行使所享有的参加和监督环境保护和举报违法行为权利的表现,并无不妥。新余市某石矿亦无证据证明其有关资信、商品或服务质量因何某的举报行为遭受了否定性社会评价。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新余市某石矿的全部诉讼请求。新余市某石矿不服,提起上诉,后撤回了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划清正当监督与名誉侵权的法律界限,旨在保护民事主体名誉与保障公共监督,从而维护社会监督机制的活力,筑牢法律保护屏障。但在保护名誉权的同时,不能无限扩张甚至阻碍正当的社会监督,应当合理把握举报行为的正当性。本案在处理因公民举报行为而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时,结合举报行为是否超越合理界限、举报内容是否基本属实、是否因举报行为遭受否定性社会评价等方面综合考量,厘清了正当监督与名誉侵权的边界,有效降低举报人因依法行使权利而承担侵权责任的后顾之忧,防止被举报人滥用名誉权诉讼打压报复,有利于营造健康有序、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sncda.com/?id=1372

分享给朋友:

“正当举报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新余市某石矿诉何某名誉权纠纷案” 的相关文章

丈夫服刑 妻子“再婚” 重婚赔钱又获刑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婚案,以重婚罪判处赵某拘役2个月。赵某于2019年1月与程某某登记结婚。2019年4月,程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监狱服刑。赵某在未与程某某离婚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何某,两人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并与何某同居。赵某明知自己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

主播与公司解约 新媒体账号归谁?法院:注册人是谁就归谁

福州晚报讯(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佳盈)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一起涉新媒体账号使用权纠纷案件。小明(化名)是拥有上万粉丝的带货主播。2022年5月,小明与福建某文化公司签订一份品牌直播代运营合同,约定由小明协助该公司A账号在抖音平台进行品牌商品直播代运营销售,公司按店铺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小明支付代运营…

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解雇 公司应否支付赔偿金?

云南法制报记者 吴怡近日,省高院与省人社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12起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这些争议案件不仅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企业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本报选择其中3个刊登。案例一 培训学校未提交处罚扣款证据返还被处罚工资【案情】 朱某于2018年2月入职某培训学校工作,双方订立书面劳…

病假工资该怎么发?因病假扣除绩效工资合法吗?

本报记者 陈丹丹阅读提示 一些劳动者在休病假时,被不合理地扣除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甚至还被要求病假抵扣年假,因此引发劳动争议。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向劳动者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近日,“工资6000元请假半月被扣4500元”的话题引来关注。今年5月,重庆一家公司的一…

废弃鱼塘游泳溺亡 管理者是否担责

法治日报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刘琴琴 尚博暑假是溺水事故的高发期,池塘、水库、河流、海边等都是学生溺亡事故的高发区域,容易产生相关侵权责任纠纷。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小学生暑期鱼塘溺水死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认定鱼塘的经营者、管理者未采取在鱼塘周围设置围栏、警示标语等必要的…

男子喝酒回家后坠亡 共饮人要担责吗?

南宁晚报讯(记者韦薇 通讯员青福捷)莫某智与他人饮酒后骑车回到出租屋,半夜从出租房五楼楼梯间天井坠楼身亡。共同饮酒后发生的意外,共同饮酒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共同饮酒人合理注意义务的来源与界限在哪?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2022年4月17日晚,莫某智与兰某红、吴某明、梁某巧、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