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抖音等平台发布侮辱、诽谤、污蔑 或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侵权 ——吕某甲等三人诉吕某丙、吕某丁名誉权纠纷案

延边刑事律师6个月前 (10-13)案例分析121

基本案情

吕某甲、吕某乙、孟某某与吕某丙、吕某丁系同村村民。因双方产生矛盾,吕某乙通过抖音账号在抖音平台公开发布举报吕某丙视频4条,其中某视频掺杂“父子二人拳头打天下、流氓做派”诋毁性言语,4条视频获赞超2000次,抖音号粉丝超过170人。吕某丙亦在抖音平台上发表回应内容,内容掺杂了对吕某甲发表“庸医、变态”、对吕某乙发表“请你喝马尿、畜牲”、对孟某某发表“开公交车、偷人”等诋毁性言语。吕某丁也通过村微信群对孟某某发表“偷人…”等文字侮辱。吕某甲、吕某乙、孟某某三人认为吕某丙、吕某丁的一系列行为侵犯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吕某丙、吕某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精神抚慰金及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吕某丙、吕某丁提起反诉,主张吕某甲、吕某乙、孟某某发表的诋毁言论对其也构成名誉权侵害,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及诉讼费。

裁判结果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吕某乙在抖音平台对吕某丙进行言语上的诋毁,该抖音帐号4条视频获赞超2000次,粉丝超过170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造成了吕某丙名誉受损的损害结果,构成名誉侵权。吕某丙在抖音平台上对吕某甲、吕某乙发表侮辱性言语,以及在村社区等熟人微信群内对孟某某发表的诋毁性言语,虽事出有因,但已超出言论自由范畴,具有侮辱的主观故意,造成了三人名誉受损的损害结果,亦构成名誉侵权。一审法院判决:判决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并在抖音平台、微信群内公开发布。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言论自由作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互联网并非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微信群、抖音等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更不应成为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在社交媒体公开发布或传播不当言论致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判决多名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不仅是对被侵权人名誉的有效救济,也体现了“惩教结合”的司法理念,进一步厘清了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引导公众理性表达、文明互动,共同构建清朗有序、文明友善的网络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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