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王某某诉某矿业公司、某联合集团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再审案

延边刑事律师7个月前 (11-12)案例分析170
     基本案情 某联合集团系某地方国有企业,某矿业公司系某联合集团的全资子公司。2013年5月10日、12月24日,史某某、王某某二人先后与某矿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二人将某煤矿全部净资产及股权的70%转让给某矿业公司,价款3.262亿元;由…

     基本案情

  某联合集团系某地方国有企业,某矿业公司系某联合集团的全资子公司。2013年5月10日、12月24日,史某某、王某某二人先后与某矿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二人将某煤矿全部净资产及股权的70%转让给某矿业公司,价款3.262亿元;由县政府主持、县工业和特色产业局(以下简称县工特局)具体办理案涉煤矿历史债务登记及清偿事宜;由某矿业公司代二人偿还煤矿原有债务,当其代偿金额超出70%股权价款范围时,二人按1.398亿元的价格向某矿业公司转让剩余30%股权。2014年5月20日,县政府向某联合集团发函要求支付尚欠的股权转让款。某联合集团向县政府出具《复函》称:“县工特局对乙方(史、王二人)经营煤矿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登记清算后,我方以1.398亿元购买剩余30%股权。”县工特局于同年8月6日完成煤矿原有债务登记工作。某矿业公司出具《说明》,明确其尚欠股权转让款2.262亿元(总价款4.66亿元减去已付的2.398亿元)。某联合集团向县政府出具《补充意见》承诺,尚欠的股权转让款力争2015年一季度前支付完毕。后史某某、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矿业公司支付尚欠的股权转让款(按股权100%转让计算)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某联合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矿业公司辩称其并未购买剩余30%股权,某联合集团辩称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原审认为,在某矿业公司未实际清偿案涉煤矿原有债务的情况下,其受让剩余30%股权的条件尚未成就,应认定其仅受让了案涉煤矿70%股权;根据某联合集团在《补充意见》中的表示,其仅应在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案涉股权转让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又形成《复函》《说明》及《补充意见》等。从整个交易过程看,某矿业公司以1.398亿元购买剩余30%股权的条件从原来的“代偿金额超出70%股权价款范围时”变为“县工特局对乙方(史、王二人)经营煤矿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登记清算后”。在县工特局已完成相关登记工作的情况下,某矿业公司以“承债方式”受让案涉煤矿100%股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原审认定某矿业公司仅受让70%股权错误,再审予以纠正。某矿业公司未及时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在县政府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深度介入案涉煤矿股权转让事宜的情况下,某联合集团向县政府出具的《补充意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效力应及于史某某、王某某。某联合集团该行为应属于债务加入,其应当对某矿业公司未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对《补充意见》解读有误,错误判定某联合集团仅在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再审亦予以纠正。遂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再审判决,改判某矿业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某联合集团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平等。本案中,再审回溯案涉煤矿股权转让发展变化的全过程,统筹考虑煤矿经营中常见的历史遗留债务、政府政策、市场波动等相关因素,精准分析各方权利义务的实质演变,穿透式还原交易本质。在此基础上,再审对股权转让价款、违约责任、连带责任等进行客观合理认定,并依法支持了个人作为煤矿原权利人的合法诉求。本案再审改判不仅实现了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救济,更是生动诠释了“平等保护原则”这一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要义,让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注入“强心剂”,为以司法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鲜活的法治样本。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sncda.com/?id=1502

分享给朋友:

“史某某、王某某诉某矿业公司、某联合集团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再审案” 的相关文章

山东聊城中院宣判全省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提级管辖的原告聊城某公司诉被告茌平某供热公司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作出判决:原被告于2021年10月29日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中关于碳排放配额转让的内容无效,被告茌平某供热公司返还原告聊城某公司碳排放配额转让款,并赔偿损失共计330余万元。据悉,该案是全省首例碳排放权交…

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解雇 公司应否支付赔偿金?

云南法制报记者 吴怡近日,省高院与省人社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12起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这些争议案件不仅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企业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本报选择其中3个刊登。案例一 培训学校未提交处罚扣款证据返还被处罚工资【案情】 朱某于2018年2月入职某培训学校工作,双方订立书面劳…

网购轮胎货不对板 法院:退一赔三

云南法制报讯(记者 魏晓露 通讯员 宋桓宇)如今,网络购物已成为群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一些不法商家却利用消费者的信任,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产生网购纠纷。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2023年3月,纪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向黄…

踢球犯规致人受伤 是否应该担责?

踢足球,打篮球,是许多人的业余休闲方式。爱好者还会自发组织一些友谊赛,这既成为球友间相聚交流的机会,同时也锻炼了身体,提升了球技。但是,如果在友谊赛的过程中,有人受了伤,这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家住北京的金先生就打起了这样的官司。他是一名足球爱好者,在一场友谊赛中,因为对方球员的犯规动作而受了伤。…

非法捕猎“三有”保护动物 赔偿经济损失又获刑

非法捕猎“三有”保护动物 赔偿经济损失又获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当庭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4年1月6日,殷某某未办理狩猎手续,在洛南县境内某国有林场内布设“电猫”等狩猎装置,采用夜晚通电,白天断电的方式进行狩猎。同年1月11日18时,殷某某接通电源,20时许发…

男子抓捏同事致其受伤 法院判定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但正当防卫有必要的限度,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防卫过当案件。 2022年8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