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醉酒驾驶情形下保险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旨: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只要举证证实对该约定条款向被保险人尽到提示义务,即可依法免除理赔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8日,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黄某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使屈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屈某夜间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分道通行、未降低行车速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主要原因;黄某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临时停车,未按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事故次要原因。屈某所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驾乘无忧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屈某的亲属张某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某保险公司以“屈某醉酒驾驶免责”为由拒绝赔付。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系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将此列为免责条款,能否免除赔付责任,关键在于是否对该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案涉保险采用电子投保方式,保险条款中对“酒后驾车”等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以加粗、黑体的方式进行了显著标示。同时,屈某也在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处签字确认,并声明“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据此,应当认定某保险公司已就所涉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其赔付责任可以依法免除。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