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切口”解决“大问题”,促推保税燃料油行业发展 ——某船舶燃料公司与某航运公司、某材料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某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某某代表案外人五某公司将“Y”轮以200万美元卖给巴拿马某航运公司。2020年,“Y”轮业务员代表某航运公司,通过某材料公司传真号码与某船舶燃料公司签订供油合同,某船舶燃料公司向“Y”轮供应保税燃料油346700美元。后某材料公司代某航运公司向某船舶燃料公司支付部分款项,“Y”轮业务员在某船舶燃料公司对账凭证上加盖船章确认欠款284480美元。其后,某船舶燃料公司以某航运公司确认欠款,“Y”轮业务员缴纳社保及办公均依托某材料公司、某材料公司系船舶实际经营人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某航运公司、某材料公司支付燃油费284480美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供油合同履行与我国具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某船舶燃料公司已举证证明某材料公司及某航运公司存在人员、业务及财务混同,可以认定两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判决某航运公司、某材料公司连带支付某船舶燃料公司燃油费284480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一审宣判后,各方就判决履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典型意义】
船用燃料油是推动国际航运业发展的关键能源,其加注成本和效率是一国港口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大力提升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推动宁波舟山港发展成为中国第一、全球前四的燃料油加注港。在审理该起保税燃料油欠款纠纷中,宁波海事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综合考虑“Y”轮所有权变更和实际经营船舶情况,认定国内外关联公司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保税燃料油企业合法权益,责令国内关联方就国外单船公司拖欠的燃油款承担连带责任,有力维护了供油企业合法权益。后该院总结全国海事法院类案裁判,与该自贸试验区内的供油企业开展普法座谈,并提供《保税燃料油供应业务诉讼风险提示》,从审理案件的“小切口”入手,探索解决产业发展的“大问题”,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助推中国港口国际竞争力实现进一步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