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小区“邻居”帮忙开通网店,线下秘密“接头”套走了222万元现金……

当电诈分子在群里发送被害人兑换虚拟货币的需求信息后,吴某随即接单,负责取现,找到张某为自己招揽“取手”,在“取手”和被害人接头拿到现金后,吴某会将虚拟货币兑换成功的截图转发给被害人……


当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交易的匿名性和复杂性,精心编织层层陷阱,诈骗手法不断翻新,令人防不胜防。从线上“温情”铺垫到线下秘密“接头”,这场骗局不仅骗走了被害人的钱财,也将一些试图从中分羹的“帮手”拖入了犯罪深渊。2025年10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帮手”吴某、张某提起公诉。12月16日,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来自“邻居”的好友申请


2024年12月底的一天,陆先生的手机收到一条申请添加微信好友的验证消息,对方自称是其同小区住户。陆先生同意后,两人就交谈了起来。对方介绍自己在国外某社交平台开网店多年,陆先生趁机向其取经。之后,对方热情地帮陆先生在该平台开通了一家网店。运营一家店必然需要投入资金,这件事的麻烦之处在于,因外汇管制,与资金有关的操作并不便利。对方提出可以通过虚拟货币中转解决这个问题,而对方恰有渠道可以帮陆先生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进而兑换成美元后再投入网店。


接下来,该平台运营部“客服”与陆先生取得了联系,让他准备好现金,随即安排虚拟货币币商线下取钱。陆先生随后取了222万元现金,并约定了接头地点。


在约定地点接头后,一名拖着行李箱的“神秘人”拿走了现金,随后陆先生收到了一张小额虚拟货币兑换成功的截图。币商承诺后续收到现金后,将为陆先生兑换全部的虚拟货币。然而,陆先生的“网店生意”在交出现金后化作了泡影。2025年2月,惊觉被骗的他向公安机关报案。


他与电诈分子有联系


经警方侦查,一条隐秘的赃款转移路线被描摹出来。


与陆先生接头的人叫陈某(另案处理),是一名“取手”。成功接头后,陈某乘车前往约定地点将现金交给了“虚拟货币币商”吴某,吴某携带现金驱车前往外地。警方顺着赃款转移轨迹一路追踪,锁定了两名犯罪嫌疑人吴某、张某,并将其抓捕归案。


到案后,张某承认自己为吴某招揽了“取手”陈某,而吴某承认自己确实将被害人的现金用于虚拟货币交易,但辩解仅赚取差价。


案发后,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2025年3月20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办案检察官逐一核查了吴某被扣押在案的6部手机,发现了其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聊天记录。


“根据聊天记录,我们还原了吴某的作案流程,可以看出吴某对上游电诈分子实施的诈骗行为是明知的。”办案检察官介绍,在研判了吴某的社会危害性后,2025年3月25日,检察机关对吴某、张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一串ID露出马脚


2025年9月25日,案件被移送至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详细梳理在案证据,着重对吴某辩解的虚拟货币交易是否真实展开审查。


经查发现,吴某与上游电诈分子同在一个群聊中。当上家在群里发送被害人兑换虚拟货币的需求信息后,吴某随即接单,负责取现。为避免和被害人直接接触,吴某找到张某为自己招揽“取手”。在“取手”和被害人接头拿到现金后,吴某会将上家发送的虚拟货币兑换成功的订单截图转发给被害人。订单截图中一行不起眼的“区块链交易ID”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区块链交易ID是区块链网络中用于唯一标识一笔交易的字符串,由哈希函数生成,具有唯一性和不可篡改性。”办案检察官解释道,“我们将被害人陆先生收到的订单截图,与群聊中上家发送给其他被害人的订单截图进行对比,发现这些订单的ID都是相同的。这足以证明,虚拟货币交易是不存在的。”


在此过程中,张某发挥着怎样的作用?他对吴某的行为及上游诈骗情况是否知情?针对这些问题,浦东新区检察院两次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对吴某、张某的手机数据进行技术恢复并全盘梳理,办案检察官又有了新发现:张某与吴某关系密切,张某负责招揽“取手”,并向“取手”发放工资,宣称跟随吴某干每天可赚数千元,同时叮嘱“取手”,一旦被警方抓获,必须坚称“做的是虚拟货币交易”,承诺会帮助“取手”找律师保释、向“取手”家里寄钱。


“张某到案后一直不承认自己与吴某有密切关系,同时,张某的行为明显不是正常的虚拟货币交易表现,这些异常之处均印证了张某对吴某的非法行为明显知情,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办案检察官表示,吴某、张某明知从被害人处拿到的现金是犯罪所得,依然予以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10月22日,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吴某、张某提起公诉。


此外,与被害人陆先生微信联络,进行前期引流的犯罪分子涉及多人,均已另案处理。


检察官普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此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上的“明知”不仅包括明确被告知,也包含根据常理应能推断的情形。例如交易价格明显反常、交付方式隐蔽可疑等。


因此,务必对声称“虚拟货币投资”“网店刷单充值”等需大额现金交易、线下秘密交接的活动保持警惕;切莫轻信“高薪兼职”“轻松获利”等话术,不要出借个人账户替他人进行目的不明的转账、取现或交接财物;警惕在二手市场中收购远低于市场价、来源不明的电子产品、车辆等。这些行为很可能在实质上协助了电信诈骗等犯罪转移赃款,让自己沦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共犯,最终面临法律的严惩。


  来源:最高检、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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