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肇事致一人死亡 澄迈法院:同行人员按过错比例共同赔偿

延边刑事律师3个月前 (03-06)案例分析65
多人一起饮酒后驾车出游,车辆保管人为规避酒驾风险随行乘车不开车,最后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家属一纸诉状将车辆所有人、车辆保管人、随车人员、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同行人员全部按过错担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不赔付商业险。近日,澄迈法院一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生效。基本案情…

多人一起饮酒后驾车出游,车辆保管人为规避酒驾风险随行乘车不开车,最后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家属一纸诉状将车辆所有人、车辆保管人、随车人员、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同行人员全部按过错担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不赔付商业险。


近日,澄迈法院一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生效。


基本案情介绍


2024年6月某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无证酒后驾驶一辆轻型多用途货车,从海南省澄迈县中兴镇往澄迈县昆仑农场方向行驶至S229省道路段处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林某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带回调查。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林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家属死亡安葬费人民币45000元。经鉴定,林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王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160.6mg/100mL。


澄迈法院另查明,事发当天,被告人林某与邓某甲、邓某乙、王某、黄某某,受某公司老板邀请在澄迈县中兴镇吃饭,其中邓某甲系上述公司员工,涉案轻型多用途货车登记在上述公司名下,案发时由邓某甲管理,钥匙存放于邓某甲处,案发时车辆离开中兴镇未获涉案公司同意,涉案公司不知情。再则,案涉车辆于2023年7月29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判决主要结果


澄迈法院于2025年5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令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按过错比例共同赔偿四原告人(被害人家属)共计60余万元,涉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宣判后,三原告人不服民事部分判决,并上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1.车辆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存在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仅承担过错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发现涉案公司存在过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案发时的饮酒行为是于自发性聚餐中产生,和后续肇事行为无关,故认为,涉案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2.车辆保管人及同行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查明,被告人林某与邓某甲、邓某乙、王某、黄某某共同饮酒,五人均饮酒,且五人在驾车前便约定好驾车去异地游玩。因此,在酒席散场时,五人之间便产生了相互劝阻和保护的注意义务。死者王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虽然是林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但邓某甲等四人没有尽到有效的劝阻、保护的注意义务,甚至存在鼓动、怂恿无准驾资格的林某驾车的言语,因此,邓某甲等四人搭乘林某驾驶的车辆,是导致王某某死亡的部分间接原因,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邓某甲作为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负有直接管理职责,在明知林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放任林某驾车,应承担较邓某乙、王某、黄某某更大比例的赔偿责任。


3.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商业保险免责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不予支持。”本案被告人系酒后驾驶,符合免责条款规定,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内不予赔付,仅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4.被害人醉驾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是否自行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被害人即死者王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被告人林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故判令原告方自行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酒后驾驶是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像上述案件中酒桌上称兄道弟,酒后怂恿饮酒者驾车的行为更要严厉杜绝。每一位饮酒活动的参与者都应当有守护彼此的意识,做到喝酒有节制,散场有责任,切勿让本案的悲剧再次重演。

来源:澄迈法院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sncda.com/?id=1852

分享给朋友:

“酒驾肇事致一人死亡 澄迈法院:同行人员按过错比例共同赔偿” 的相关文章

未经允许情况下被拍摄 消费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未经允许情况下被拍摄 消费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现在,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网络宣传自己的产品,在这个过程中,不少商家在未得到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拍摄消费者消费时的视频,并将视频上传到网上用于宣传。还有的商家则使用直播的方式,展示消费者的消费过程。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又该如何正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拍摄消费者理发视频公开发布…

病假工资该怎么发?因病假扣除绩效工资合法吗?

本报记者 陈丹丹阅读提示 一些劳动者在休病假时,被不合理地扣除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甚至还被要求病假抵扣年假,因此引发劳动争议。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向劳动者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近日,“工资6000元请假半月被扣4500元”的话题引来关注。今年5月,重庆一家公司的一…

男子喝酒回家后坠亡 共饮人要担责吗?

南宁晚报讯(记者韦薇 通讯员青福捷)莫某智与他人饮酒后骑车回到出租屋,半夜从出租房五楼楼梯间天井坠楼身亡。共同饮酒后发生的意外,共同饮酒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共同饮酒人合理注意义务的来源与界限在哪?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2022年4月17日晚,莫某智与兰某红、吴某明、梁某巧、赵…

为泄私愤恶意退单54万余元 深圳一被告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刑罚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李倩 通讯员 张建国)因与前同事有个人恩怨,吴某把私愤转嫁到前同事任职的公司,在该公司网店下单购物,付款后立即全部退货退款,受到治安处罚后反而变本加厉,破坏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破坏生产经营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

停车线内车辆被交通事故车辆连累碰撞法院:被连累的无责车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

人民法院报讯(记者 蔡蕾 通讯员 朱斌)车行路上,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那么,遇上状况复杂、多车发生碰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各方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又该如何赔付呢?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三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无责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人…

8人销售“瘦肉精”猪副被判刑 其中2人获刑8年

8人销售“瘦肉精”猪副被判刑 其中2人获刑8年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领域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8月19日,麻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8人获刑,其中2名被告人被判8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过麻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以来,俞某清、郭某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