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与冼某某离婚纠纷案 ——协同参与指导监督履职 携手预防矛盾化解困境
【基本案情】
邓某某(男)、冼某某(女)经双方父母介绍相识,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双胞胎女儿,其中一女患有疾病。因经济困难、婚育理念分歧较大,双方矛盾日益尖锐,冲突甚至扩大至其他家庭成员。邓某某称冼某某在未沟通的情况下私自携带一女离开父女共同居住地,故诉请离婚、自行抚养双胞胎女儿。冼某某收到起诉状后,电话表示同意离婚但需待患病女儿情况稳定。
【裁判结果与做法】
审理法院认为,邓某某、冼某某虽感情确已破裂,但在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方面具有共同意愿,应从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化解纠纷,最终主持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综合双胞胎女儿长期生活环境、双方经济情况,约定双胞胎女儿随邓某某共同生活、邓某某自担抚养费、冼某某有权探望,协议还对约束各自家庭成员行为、患病女儿合理医疗、共同财产债务等事宜作出详细安排。
为确保父母切实履行所约定共同保障双胞胎女儿尤其是患病女儿合法权益的义务,审理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等规定,结合审判执行经验,向邓某某、冼某某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告知父母职责不因离婚而免除,劝解双方换位思量,提示不得抢夺、隐匿、遗弃婚生女;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督促双方自觉遵守、合理履行调解协议,以恰当的方式实施家庭教育,并告知违法行为可能引发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向双双胞胎女儿所在地妇联、派出所、居委会发出《协助监督通知书》,通知在保护个人隐私和保守审判秘密的情况下,协助监督邓某某、冼某某妥善履行调解协议、恰当开展家庭教育,如有情况及时反馈。
【典型意义】
本案案情、处理凸显在涉未成年人家事纠纷中,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复杂性和投入的持续性。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内容涉及未成年子女医疗、抚养等行为。为避免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出现二次纠纷,影响年幼双胞胎女儿健康成长,审理法院秉持实质解纷、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在各部门间的具体衔接,协同妇联、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集体助力,共同推动家庭矛盾和未成年人困境的预防和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