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站式”保护家暴受害者 精准应对新型家暴

延边刑事律师6个月前 (03-11)案例分析117
【基本案情】在与王某某(女)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刘某某(男)长期通过各种方式辱骂、威胁王某某及其亲属,并多次在公开场合扬言杀害王某某及其家人,甚至在王某某赴外地务工躲避之际,多次打砸王某某家财物、辱骂王某某亲属。王某某返乡后,刘某某威胁行为愈演愈烈,扬言“要杀全家才能泄愤”,并注册网络账号散布王某某个…

【基本案情】

在与王某某(女)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刘某某(男)长期通过各种方式辱骂、威胁王某某及其亲属,并多次在公开场合扬言杀害王某某及其家人,甚至在王某某赴外地务工躲避之际,多次打砸王某某家财物、辱骂王某某亲属。王某某返乡后,刘某某威胁行为愈演愈烈,扬言“要杀全家才能泄愤”,并注册网络账号散布王某某个人身份信息、照片,捏造“出轨”谣言,持续网络施暴。某日,刘某某非法闯入王某某租住房屋,实施扼颈,威胁王某某生命安全,经物业保安人员制止后离开。王某某不堪其扰,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求助,同日到省妇联上访,省妇联当即分派工单至属地妇联,并指导具体工作。  

【处理结果与做法】

属地妇联接到工单后详细了解案情,安抚王某某情绪。在劝导教育刘某某无效后,属地妇联依照省妇联要求,根据王某某提交的短信威胁记录及社交平台的诋毁记录等证明材料迅速启动反家暴联动机制,向属地党委政法委发函提请协调处置。经属地党委政法委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属地法院当日根据申请依法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刘某某对王某某施暴,禁止对王某某及其近亲属实施骚扰、跟踪、威胁、侮辱、诽谤、接触等行为;公安机关当日依法传唤刘某某,经调查认定其实施寻衅滋事、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处以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属地政府联合妇联、司法部门、社区基层组织加强劝导、教育刘某某及其亲属,进一步对王某某开展心理疏导工作。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中,刘某某在离婚后网络施暴、持续威胁前妻王某某等行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家庭暴力的延续,属于法律保护范围。属地妇联在省妇联指导下,依托平安建设协调机制,打破“单兵作战”传统模式,推动公安、法院等部门24小时内完成“保护令签发-加害人拘留-受害人防护”全流程处置,切实将“纸面禁令”转化为“安全屏障”,为处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家暴行为提供范例,警示社会:家庭暴力无“线上与线下”之分,违法必究。同时,本案也是基层反家暴联动机制高效运行的生动实践,为完善家暴受害者“一站式”保护机制、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落地提供可复制的经验,对消除“家暴是家务事”的错误观念、构建性别平等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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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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