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星某药业有限公司、严某祥、曹某林等20人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污染环境 引导侦查 追诉单位犯罪 支持起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 旨】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往往涉及危险废物产生、出售、运输、加工、倾倒等多个环节,检察机关要坚持“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依法追诉上下游犯罪,确保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要坚持刑事打击与公益保护一体推进,深…
【关键词】
污染环境 引导侦查 追诉单位犯罪 支持起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要 旨】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往往涉及危险废物产生、出售、运输、加工、倾倒等多个环节,检察机关要坚持“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依法追诉上下游犯罪,确保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要坚持刑事打击与公益保护一体推进,深化与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推动危险废物有效处置,环境污染及时清除,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环境侵权责任,切实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原则,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屏障。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星某药业有限公司,涉案危险废物产生企业。
被告人严某祥,男,38岁,星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
被告人钱某希,男,37岁,涉案危险废物处置中介。
被告人曹某林,男,41岁,涉案危险废物倾倒人。
被告人胡某华,男,37岁,涉案危险废物倾倒人。
被告人欧阳某龙,男,37岁,涉案危险废物运输司机。
被告人曾某辉,男,36岁,涉案危险废物运输司机。
其余14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23年6月,江西国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指派副总经理严某祥到该公司实控的星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某药业)处置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同月,严某祥经钱某希介绍,以星某药业名义与曹某林签订虚假的CAS(水泥助剂)运输合同,将星某药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系危险废物HW34)以420元/吨的价格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曹某林等人处置。同年6月至8月,曹某林雇请欧阳某龙等人将废液运输至胡某华提供的新余市渝水区一临时挖掘的土坑内倾倒。在被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后,曹某林又雇请曾某辉等人将废液运输至瑞昌市江州造船厂附近一场地倾倒。经统计、鉴定,曹某林等人前后共倾倒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液3227.896吨,且因瑞昌市污染物倾倒地位于长江江西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已造成部分水生生物死亡,地表水环境遭受重大损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部门协同联动,夯实证据基础。本案是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案件。2023年8月,瑞昌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瑞昌市码头镇下巢湖附近有刺鼻气味后,会同瑞昌市公安局前往现场,发现有人正在江州造船厂附近一场地内排放具有刺激性气味的不明液体。经现场管控、取样及勘验,该处水质呈强酸性,初步判定倾倒的液体为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液,随即邀请瑞昌市检察院介入侦查。瑞昌市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开展溯源取证:一方面,从倾倒废液人员入手,通过提取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分析车辆运行轨迹、调取运输合同、过磅记录等,查明废酸来源、倾倒数量,同时查清该团伙另有在新余市倾倒废酸的犯罪事实;另一方面,系统梳理倾倒、运输、居间介绍、委托、承接、场地提供等各环节参与人员,逐一厘清责任层级,针对与倾倒人达成长期稳定合作的多名运输司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问题,瑞昌市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综合倾倒地点、时间、次数、职业特性等情节认定其主观故意,划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确保依法严惩犯罪。经侦查,被告人严某祥、钱某希、胡某华及运输司机等20人陆续到案。为避免污染进一步扩大,瑞昌市检察院建议、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启动应急处置,采取及时抽取、转运废酸以及中和处理等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置,从源头阻断污染扩散。
(二)坚持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一体追责。2023年11月,瑞昌市公安局以严某祥等20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审查起诉。瑞昌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星某药业作为污染物的产生企业,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将危险废物低价委托给严某祥等人非法处置,应当以污染环境共犯论处,故依法追诉星某药业为被告单位。另查实严某祥涉嫌其他污染环境犯罪的事实,正在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为全面打击犯罪,瑞昌市检察院联合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赴景德镇市与当地公安机关沟通协调,经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将严某祥在景德镇市的犯罪事实并案起诉。2024年5月,瑞昌市检察院对星某药业、严某祥、曹某林等20人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2025年3月,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星某药业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严某祥、曹某林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三年不等,判处欧阳某龙等16人缓刑,并处罚金。2025年4月,曹某林、胡某华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6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依法移送线索,推动生态修复。因环境污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案情重大,2024年3月,瑞昌市检察院向九江市检察院移送公益诉讼线索。九江市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函告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该局随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九江市检察院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外排废酸数量、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研讨论证,建议追加国某公司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追究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民事侵权责任。2024年10月,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未果,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九江市检察院同步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出庭阐述支持起诉理由。2025年6月,法院判决星某药业、国某公司等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931.351万元和应急处置费用75.595万元。判决生效后,瑞昌市检察院持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回头看”,通过召开联席会、现场核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动态跟踪修复进展,经检测,被污染地附近水域pH值已达标。
【典型意义】
长江经济带是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在长江大保护战略持续深入推进的形势下,仍有少数产废企业为降低处置成本,将危险废物交由无相应资质人员处置。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将污染物随意倾倒、排放,渗入土壤、流入地表水系,严重污染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长江生态安全,针对非法倾倒行为隐蔽性强、证据易灭失、涉案环节复杂等问题,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引导公安机关固定废物属性、运输轨迹、污染后果等关键证据,全链条追诉上游产废、中游运输、下游处置人员责任,强化法律震慑;深化与行政机关协作,在应急处置、生态修复、损害追偿等方面联动发力,注重发挥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地位,积极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共同维护公共利益,以法治刚性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落地见效,筑牢长江流域生态安全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