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时器材故障导致意外受伤,该找谁赔?
某日下班后,小李和同事相约前往一家健身房锻炼。期间,小李走到跑步机区域准备运动,刚踏上一台跑步机,设备突然出现卡顿骤停,小李重心失衡不慎摔倒,导致崴脚及腿部、肘部多处擦伤、扭伤。同事见状立即将小李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小李为右腿部软组织挫伤、肘部皮肤裂伤,后续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时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某日下班后,小李和同事相约前往一家健身房锻炼。期间,小李走到跑步机区域准备运动,刚踏上一台跑步机,设备突然出现卡顿骤停,小李重心失衡不慎摔倒,导致崴脚及腿部、肘部多处擦伤、扭伤。
同事见状立即将小李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小李为右腿部软组织挫伤、肘部皮肤裂伤,后续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时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小李将该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房作为对外经营的公共健身场所,对进入场地的消费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保证场内健身器械安全可用,还需对器械定期检修、对潜在危险隐患采取合理防护与提示措施。
本案中,健身房明知涉事跑步机已出现过多次卡顿故障,却未及时停机检修、未在设备旁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识,也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但同时,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人身安全负有审慎注意义务。他在使用跑步机前未仔细阅读设备使用说明、未检查设备状态,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本案事实和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酌定:小李和健身房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作为健身房、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既要保证场地内设施设备安全稳固,更要对潜在危险隐患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同时需妥善留存现场监控等证据以备核查。若未尽到上述义务,一旦造成消费者损害,必将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对消费者而言,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务必时刻留意自身安全,尤其在使用专业器械、参与高强度运动时,更要提高警惕,仔细阅读使用规范,避免因疏忽大意引发意外。若不幸遭受损害,要及时保留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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