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延边刑事律师4个月前 (06-26)案例分析112
【关键词】二审全面审查  发回重审  自行补充侦查  立案监督【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某,男,1983年出生,无业。被告人蒲某丰,男,1980年出生,务工。被告人段某建,男,1990年出生,农民。被告人周某,女,1986年出生,无业。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黄某、蒲某丰、段某建将甲基苯丙…

【关键词】

二审全面审查  发回重审  自行补充侦查  立案监督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男,1983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蒲某丰,男,1980年出生,务工。

被告人段某建,男,1990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周某,女,1986年出生,无业。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黄某、蒲某丰、段某建将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多次贩卖给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余某某还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帮助从四川成都邮寄毒品至浙江台州,并让李某某从中取走少量毒品作为好处。公安机关3次从邮寄物品中共查扣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9.83克,抓捕黄某时从其身上和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5.96克。2022年12月20日,周某、黄某以2.7万元向蒲某丰购得甲基苯丙胺50克,后贩卖给他人。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3年9月19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段某建、蒲某丰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1月30日,椒江区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判处段某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蒲某丰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后,被告人黄某提出上诉。2024年7月25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二审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重审。2025年3月13日,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指控被告人黄某多次贩卖毒品160余克、蒲某丰多次贩卖毒品50余克,追加起诉周某贩卖毒品1次50克。2025年10月9日,椒江区人民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黄某、蒲某丰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漏犯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对上述被告人并处财产刑。被告人黄某等不服,提出上诉。2026年1月4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坚持全面系统审查,梳理监督线索。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二审案件发现可能存在漏罪漏犯监督线索:一是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黄某时,其随身携带多部手机,手机内可能留存贩毒相关记录,需要进一步查证。二是被告人蒲某丰曾供述部分毒品系“娜娜”提供,所获毒资转入“娜娜”提供的陈某支付宝,证人陈某称应“娜娜”要求提供支付宝并转款,二人均称“娜娜”之后出事被抓了。但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称因“娜娜”身份不明,无法到案。综合来看,“娜娜”有贩卖毒品重大嫌疑,存在被公安机关采取过强制措施、与蒲某丰和陈某有生活交集和资金往来的可能,有待进一步深挖。

(二)深挖彻查疑似线索,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一是补充调取材料。要求公安机关移送三名被告人被扣押的手机及电子数据并补充相关银行转账记录,通过对聊天记录中贩毒“黑话”的语意分析,发现黄某通过微信与毒品买家联系,交易后买家通过微信转账,转账数额呈现明显的单向汇入、金额固定、间隔规律等毒资特征;通过对聊天、转账记录汇总,查明黄某收取毒资14万余元,涉嫌贩卖冰毒100克以上。二是排查可疑人员身份。全面梳理黄某微信中出现的疑似上下家的人名、微信关联手机号码等,制发《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对人员身份进行查证,查明黄某的买家为方某某等人。三是确认“娜娜”身份并查明贩毒事实。根据涉案关联银行账户与一个名称含“娜”字的特定账户存在资金往来,黄某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该特定账户的微信使用人,以及其向黄某转发自己2022年12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某法院判决的文书,研判确认“娜娜”即为周某,并查明周某、黄某于2022年12月20日以2.7万元向蒲某丰购得冰毒50克进行贩卖的事实。

(三)开展立案监督,全面补强证据体系。经自行调查核实,检察机关于2024年6月20日向公安机关制发《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对漏犯周某立案,并引导公安机关赴四川开展侦查,补强以下证据:一是寻找黄某下家方某某、张某、陈某某等人进行针对性询问,相关人员对微信聊天内容和转账记录无法作合理解释;二是对方某某等人进行毛发检测,部分人员被确定为吸毒人员;三是查明周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关押在四川省女子监狱;四是调取周某全部案卷材料,未涉及本案犯罪事实,确认周某系漏犯。后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建议发回重审的意见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后续法院根据补充证据依法改判,案件取得良好监督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二审毒品案件,要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全面审查原审证据,梳理案件事实脉络,核查证据链条完整性,查明全部犯罪事实,纠正原判事实认定偏差,守住司法公正底线。要充分运用手机电子数据、银行转账记录等客观性证据材料的证明作用,根据贩毒“黑话”暗语联络特点,将碎片化信息拼接成完整贩毒证据链,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查明漏犯身份,破解无实物、零口供贩毒案件证据审查判断难题。要切实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注重监督线索查证的可操作性,实现“发现线索——调查核实——制发文书——引导侦查——依法追诉”的全闭环监督,必要时自行补充侦查,确保事实完整、漏犯不纵,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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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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