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认定平台账号转让合同的违约责任,维护虚拟财产交易秩序——汪某诉武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摘要】 汪某与武汉某公司签订合同,以11万元受让某视频账号使用权。账号交付后,汪某通过咨询平台客服得知该账号因被平台处罚而存在不能被搜索、不能使用DOU+推广功能(某视频平台的视频推广工具,用于提升曝光率和互动量)等限制,武汉某公司并未提前告知,汪某据此诉请解除合同…

   【案例摘要】
  汪某与武汉某公司签订合同,以11万元受让某视频账号使用权。账号交付后,汪某通过咨询平台客服得知该账号因被平台处罚而存在不能被搜索、不能使用DOU+推广功能(某视频平台的视频推广工具,用于提升曝光率和互动量)等限制,武汉某公司并未提前告知,汪某据此诉请解除合同。人民法院认定出卖人负有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状况的义务,其未披露某视频账号核心功能受限,构成根本违约,判令解除合同并由武汉某公司返还全部转让款。
  【具体内容】
  2023年9月,汪某与武汉某公司通过某电子合同平台,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新媒体合作运营协议》,约定:武汉某公司将某视频账号使用权以11万元转让给汪某;账号已关注用户数284万,总获赞数4100万,有无违规情况为“评级恢复”;武汉某公司保证已完全披露账号的全部实际情况。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某视频平台规则,在微信群内完成账号换绑交接,汪某向武汉某公司支付转让款11万元。后汪某咨询平台客服得知该账号曾因发布内容违规被平台处罚,导致无法被搜索及无法使用DOU+功能。汪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转让款。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出卖人依法应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如若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汪某与武汉某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汪某已依约履行了支付转让款的义务,武汉某公司应按约定交付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某视频账号。武汉某公司未如实告知该账号不能被搜索且无法使用能提升曝光率、互动量及定向推广的DOU+功能。汪某花费11万元受让某视频账号使用权的目的系用于商业运营,但账号受限直接弱化了账号的流量获取和商业变现能力,不具备完整的使用功能,不能实现汪某的合同目的,故汪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汪某于2023年11月6日送达解除通知,故法院判令案涉合同于当日解除,武汉某公司返还转让款11万元。武汉某公司提起上诉后自愿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随着流量经济和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平台账号的经济价值愈加凸显,属于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但同时高收益低成本的运营模式也催生了以买卖平台账号营利的产业链,相关纠纷层出不穷。本案认定,出卖人对合同标的物负有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应当主动告知买受人影响平台账号使用效能和商业价值的重要信息;若账号无法被搜索或无法使用推广功能,将直接削弱其流量获取与商业变现能力,致使买受人商业运营的合同目的落空,出卖人的隐瞒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本案为虚拟财产交易纠纷中根本违约的认定提供了可操作的分析框架,有助于形成同数字经济相适应的法治化交易秩序。
  一审案号:(2024)鄂0111民初5421号
  二审案号:(2024)鄂01民终16247号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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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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