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外机安装在公共区域 业主被邻居起诉扰民 法院判决:移机!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07-17)案例分析356
因为空调外机的安装位置,四川峨眉山市一小区业主徐女士被邻居起诉到了法院。徐女士称,其客厅空调风管机外机安装时征得物业和邻居同意,且小区很多空调外机都安装在同一位置。 而邻居段女士却认为,徐女士放置空调外机的位置系公共部位,并非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外机位,当初没想到会对自家产生影响,所以未反对安装。但入…

因为空调外机的安装位置,四川峨眉山市一小区业主徐女士被邻居起诉到了法院。徐女士称,其客厅空调风管机外机安装时征得物业和邻居同意,且小区很多空调外机都安装在同一位置。

  而邻居段女士却认为,徐女士放置空调外机的位置系公共部位,并非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外机位,当初没想到会对自家产生影响,所以未反对安装。但入住后,对方空调开机后产生的热量、噪音等严重影响一家人的生活,因与对方多次协商移机无果才诉至法院。

  7月15日,记者获悉,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女士一方需将放置在公共部位结构板上的空调外机,移至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外机放置处;段女士一方承担此次移机所实际产生合理费用的30%。法院认为,鉴于徐女士家装机前曾征询过段女士老公的意见,其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对造成该移机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对此,徐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诉讼:



  一方称曾征得对方同意 邻居称生活被影响

  徐女士是峨眉山市景秀峨眉小区某幢403号房业主,段女士是其隔壁402号房业主。双方房屋阳台间相距约2.2米,通过公共区域的一个结构板相连。

  2021年,徐女士家先装修房子。虽然客厅阳台外墙预留了空调外机安装位置,但看到小区很多业主都将客厅空调外机安装在厨房外的结构板处,于是他们也准备将外机安装在此处。“在安装空调外机前,我们征询了物业和邻居段女士老公的意见,他们当时都同意了!”徐女士说。2023年9月,段女士搬入新家。段女士表示,入住后才发现如果打开自家窗户,隔壁徐女士家空调外机的运转严重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在协商移机无果后,段女士夫妇将徐女士夫妇诉至法院。

  对此,徐女士表示,该小区很多住户空调外机都在这一位置安装,物业和其他业主未有人提出过空调扰民问题,而且在安装空调之前,已经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征求了物业和段女士一方的意见,他们都同意空调外机安装在此处。至于空调扰民,她认为,自家空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外机安装也符合规范。

  段女士一方则称,不能因物业不作为或很多人在那里安装就合理合法。根据空调安装规范,空调尽可能远离相邻方,功率大于4.5KW距离要大于4米,现在外机距离仅2米左右。

  “当时没有想到空调外机对我们会产生这样大的影响,所以同意安装。”段女士一方表示,徐女士家空调开机时,自家打开窗户,空调外机绝大部分热量、噪音、废气等直接排进家里,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 判决:

  邻居要求移机于法有据 相关费用“三七开”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女士家放置空调外机处系公共部位,并非开发商预留空调外机位,且安装空调外机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使用空调时势必对段女士家造成影响和妨碍,其要求移机并恢复结构板原状的诉求于法有据。同时,该院认为,徐女士家房屋已经完成装修情况下移机必将产生一定费用,鉴于装机前曾征询过段女士老公金先生的意见,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对造成该移机后果金先生存在一定过错,该院酌定段女士一方对徐女士家移机所实际产生的合理费用承担30%责任。在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徐女士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记者走访:

  该小区有大量空调外机安在公共区域

  近日,记者在该小区走访时发现,确实有大量空调外机安装在邻里之间的公共区域结构板上,甚至有个别空调外机安装直接对准邻居家方向。

  虽然一审、二审已经判决,但徐女士仍觉得“委屈”,整个小区那么多空调都是这样安装的,当初也征求过物业和邻居的同意才这样安装,现在入住这么久,移机要对吊顶、墙面、乳胶漆等装修造成很大破坏,实在是太麻烦了。

  她认为,现在很多居民楼两户之间的相邻距离都不可能达到4米,空调安装又怎么可能达到4米?这要求应该指的是外机正面距对方门窗方向的距离。此外,空调外机所产生的噪音和气体并不会很大,那么多邻居也都没有提出异议。

  对此,段女士表示,邻里之间对簿公堂并不是她想看到的,打官司很累,但自己是受害者,自己的合法权益肯定要维护,“现在法院判决我们承担30%的移机费用,我们也认了,只想尽快地解决问题。”段女士称,两户之间的结构板属于公共区域,自家根本无权同意或者不同意他们安装空调外机,另外开发商预留有空调外机位,希望物业公司能加强规范管理。

  物业是否允许业主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公共区域的结构板处?7月15日,该小区物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廖女士告诉记者,“这不需要物业同意,只要邻居同意你安在那里就可以安。”目前,此案二审判决已作出两月有余,段女士一方尚未申请强制执行,徐女士也希望此事能够尽快解决。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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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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