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环境公司诉某重工公司环保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该市推动绿色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设计日处理垃圾量为1000吨,建成后对缓解城市“垃圾危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及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2023年8月,某环境公司与某重工公司签订《某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焚烧炉买卖合同》,约定由某环境公司向某重…
基本案情
某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该市推动绿色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设计日处理垃圾量为1000吨,建成后对缓解城市“垃圾危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及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2023年8月,某环境公司与某重工公司签订《某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焚烧炉买卖合同》,约定由某环境公司向某重工公司供应焚烧炉设备并提供配套技术服务。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交付标准、产品调试、款项支付等方面产生争议,某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度及并网发电目标面临受阻风险。某环境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重工公司向其支付货款26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焚烧炉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核心关键设备,其交付与调试进度直接影响项目整体工期与投产运营效果。本案纠纷能否及时妥善化解,不仅关乎两家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关乎环保重点项目能否顺利落地、区域环境治理目标能否如期实现。为此,该院启动“府院联动”多元解纷机制,邀请属地园区管委会、生态环境等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调解。在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双方理性权衡诉讼风险与合作利益。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某重工公司已按约支付大部分款项,某环境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该院依法裁定准予撤诉。目前,案涉焚烧炉已安装完成,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场所,确定设施、场所位置,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既是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重点环保工程,也是关乎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若纠纷不能及时化解,不仅影响企业合法权益和供应链稳定,更可能迟滞重点环保项目的投产运营,损害区域环境治理成效和公众环境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关于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和发展循环经济相关要求,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将个案纠纷化解置于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中统筹考量,实现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法治营商环境优化、环保项目如期运行等多重目标,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在服务绿色低碳发展、保障民生福祉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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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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