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通过核减排污量实施替代性修复 ——某绿色生态中心与某发电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某发电公司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被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多次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治理。经查,发电公司违规排放行为对区域大气环境造成了损害。某绿色生态中心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发电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并委托专家进…
【基本案情】
某发电公司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被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多次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治理。经查,发电公司违规排放行为对区域大气环境造成了损害。某绿色生态中心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发电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并委托专家进行评估,经评估确定,发电公司违规排放烟尘0.01831吨、氮氧化物1.39073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8896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考虑发电公司违规排放多为“瞬时超标”,在绿色生态中心提起本案诉讼前,发电公司已进行技术改造,实现了超低排放,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认可。故在该案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创造性提出核减排污量的替代方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发电公司向法院和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减排承诺书》《减排实施方案》,承诺在排污许可证允许的定额范围内继续减排,5年之内以2800吨(含)以上氮氧化物、350吨(含)以上烟尘减排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该减排量将从其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核减,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监督,并向法院反馈结果。
本案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人民法院探索行为补偿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创新案例。大气污染修复成效受气象条件、区域传输影响,见效周期长,难以恢复原状。本案中,人民法院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服务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创新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方式,通过核减企业排污量对大气污染损害进行替代性修复,从“为过去付费”转变为“为未来减排”,将企业责任与区域污染减排的目标挂钩,确保在未来数年内持续产生确定的减排收益。同时,倒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推动技术升级,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效果。本案为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服务大局,增强绿色发展动能,推动全面绿色转型提供了新的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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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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