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刑事律师】某汽车修理厂诉某生态环境局、某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5日,某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汽车修理厂在未通过某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的情况下,将0.15吨废机油进行转运。经调查,某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该汽车修理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汽车修理厂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机油的行为违法,并依法处以10万元…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5日,某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汽车修理厂在未通过某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的情况下,将0.15吨废机油进行转运。经调查,某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该汽车修理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汽车修理厂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机油的行为违法,并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该汽车修理厂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某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存在超期作出处罚决定的轻微程序违法情形,遂确认该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但未予撤销。该汽车修理厂仍不服,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本案中,某汽车修理厂作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时负有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法定义务。该汽车修理厂在向承运人青海某资源回收公司交付危险废物进行转运时,未经行政机关批准取得电子或纸质的转移联单,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某生态环境局据此对某汽车修理厂处以10万元处罚,认定事实及处理结果均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某汽车修理厂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汽车修理厂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废机油属于高污染、高风险的危险废物,不当转运和处置极易造成土壤及地下水的持续性损害,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安全与群众健康。
本案进一步明确了汽修企业对废机油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确立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的法定要求,有效破除行业认知误区,实现“审理一案、规范一类、警示一片”的治理效果。通过本案裁判,有力督促辖区汽修行业健全环境污染管理制度,以司法手段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切实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流程,推动行业绿色发展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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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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