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动物伤人 弃养人、投喂人、物业公司谁来担责?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08-07)案例分析239

原晚报记者任蕾 通讯员 刘婧

近年来,无论在太原还是其他城市,街头都有许多流浪的猫狗。这些猫狗一部分是自行走失,也有一部分是被曾经的主人遗弃。近年来,流浪猫狗伤人事件频发。如何厘清流浪动物伤人之后,弃养人、投喂人甚至物业的责任?晋源法院8月7日发布一起案例,以案说法,对此进行专业解读。

犬只伤人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甲某电话告知被告乙某,其抓住了一只流浪犬,锁在泵房内,让乙某牵走。被告乙某让被告丙某在当日将该犬只领回位于某小区内的工地喂养。

在喂养期间,被告乙某未尽到看管责任,导致这只犬于次日中午挣脱绳索,并将在该小区内的原告丁某及其女儿咬伤。原告丁某及其女儿因伤就诊于医院,两人住院19天。

此后,被告乙某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没收犬只、罚款2000元。

谁需担责

根据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乙某询问笔录中的相关陈述,可以证实,案涉犬只伤人之前,被告乙某具有领养该犬的主观意愿并作出了收养行为,其已与该犬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原告乙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并未对犬只进行有效看管,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原告丁某及其女儿被案涉犬只咬伤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故此犬只伤人后,应当由被告乙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被告某物业公司对设在小区内的工地的秩序维持和管理存在疏漏,导致该犬只脱离被告乙某看管后,在小区内将二原告咬伤,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其过错并不是导致二原告遭到侵害的直接原因,不应苛求物业服务企业能时时刻刻巡查到每个角落,因此被告某物业公司应当在其过错责任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晋源法院最终酌定物业公司按5%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甲某、丙某与案涉犬只之间存在饲养管理关系,被告乙某未能证明甲某作为案涉犬只交与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两原告及被告乙某主张被告甲某、丙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

法官释法

这是典型的饲养流浪动物伤人事件。当前,此类案件往往存在着解决效率缓慢、维权难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乙某收养该流浪犬时间较短,案发后一直否认自己是饲养人,并且拒绝赔偿。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应证据认定,虽然乙某饲养时间短,但是其确实是流浪犬只的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原告丁某的女儿是未成年人而且受伤严重,宣判后,晋源法院对其进行了回访慰问,目前孩子身体和心理均恢复良好,基本走出被狗咬伤的阴影。

法官最后提醒,在遇到流浪动物时,成为流浪动物的饲养者便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饲养和收养都要尽好管理职责,保护自身避免陷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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