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债务套取奖励 如此“薅羊毛”获刑

延边刑事律师10个月前 (02-17)案例分析182

 □ 法治日报记者 刘欢

  □ 法治日报通讯员 谢鑫 张国庆

  为套取政府奖励资金,与他人合谋捏造债务关系,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文书。《法治日报》记者从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主犯柯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7年4月21日,柯某华控制的花炮公司与大冶市茗山乡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双方约定花炮公司自愿退出烟花爆竹生产领域,茗山乡政府奖励其523万余元。

  同年6月26日,花炮公司与茗山乡人民政府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奖励资金分两批拨付,第一批在企业拆除后拨付300万元,第二批在大冶市法院关于花炮公司相关案件执行完毕且再无任何纠纷后再拨付。

  柯某华为套取上述奖励资金,与刘某全、汪某勤共谋,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20年1月2日两次捏造花炮公司差欠刘某全、汪某勤共计61万元的债务关系,向大冶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导致执行案款被柯某华取走使用。

  此外,柯某华于2017年6月因差欠债权人彭某源货款,彭某源于2020年6月11日将其起诉至大冶市法院,该院判令柯某华和其配偶陈某英给付货款6万元及利息。事后,彭某源多次上门讨要债务,但柯某华仍不履行判决结果,致使其债权无法追回。

  随后,大冶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柯某华、刘某全、汪某勤犯虚假诉讼罪,向大冶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华、刘某全、汪某勤恶意串通,以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错误的裁判文书,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情节严重,且严重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柯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全、汪某勤经公安机关传唤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全、汪某勤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全、汪某勤分别向法院缴纳退赔款25.126429万元、25.56397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柯某华、刘某全、汪某勤犯虚假诉讼罪,其中判处柯某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刘某全、汪某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各1万元。

  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诚信

  当前,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或虚构案件事实,或捏造法律关系,或伪造诉讼证据,炮制出假案子、假讼争,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

  本案承办法官顿朝霞庭后表示,被告人柯某华、刘某全、汪某勤恶意串通,以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已达到“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考虑三名被告人存在坦白或自首情节,以及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顿朝霞表示,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从表面上看,大多数虚假诉讼案件是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来获取非法利益,但就其实质而言,虚假诉讼行为人恶意地利用国家司法制度实现个人目的,它不但损害当事人或第三人利益,有的还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一般数额巨大。更为严重的是,它还会破坏社会诚信和我国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她呼吁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努力,提升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认知和警惕,加大打击和防控力度,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诚信。

来源:法治日报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sncda.com/?id=606

分享给朋友:

“捏造债务套取奖励 如此“薅羊毛”获刑” 的相关文章

出租17张银行卡 获刑二年三个月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缴违法所得。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份至2021年4月期间,黄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明知上线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以及收购的13张银行卡,出租给上线用...

以帮“捞人”为由骗取钱财 犯诈骗罪获刑十一年

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花钱捞人”的诈骗案,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依法追缴没收被告人杜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8万元。  经查明,2019年12月底,被害人李某找到杜某请其帮忙将涉嫌刑事犯罪的丈夫宋某从看守所释放出来,杜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

预付费教育机构“跑路”,消费者如何退费维权?

 近日,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经营的多家门店接连倒闭,消费者纷纷维权要求退费,引发社会关注。近年来,在健身餐饮、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预付费经营模式已成为商业惯例。然而,随着预付费模式的发展,商家“跑路”事件逐渐增多,“退费维权”纠纷频发。不久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

主播与公司解约 新媒体账号归谁?法院:注册人是谁就归谁

福州晚报讯(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佳盈)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一起涉新媒体账号使用权纠纷案件。小明(化名)是拥有上万粉丝的带货主播。2022年5月,小明与福建某文化公司签订一份品牌直播代运营合同,约定由小明协助该公司A账号在抖音平台进行品牌商品直播代运营销售,公司按店铺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小明支付代运营...

将房产赠与子女托付养老 却被子女出售?法院这样判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今天最高法发布的一起提级管辖典型案例是房屋转让托付养老纠纷案。当前,“以房养老”成了不少人养老的保障方式,老年人将名下房屋转让给子女或亲属,通过房产置换赡养。但是,如果子女获赠房屋后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子女去世后家庭结构发生变化,老年人的权益又如何保障,应当如何维权呢?来看这起典型...

社保代缴公司参保不及时,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损失谁承担?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缴纳义务。委托代缴的公司参保不及时,致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责任?5月20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案件。  青浦区人民法院介绍,2021年4月8日,丽丽(化名)入职安安销售公司(化名),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