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期限是多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此外,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期限分不同情况。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是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也就是最长为十七日。
这些期限规定旨在保障司法程序的及时、公正进行,既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有效追诉,也避免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不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