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勾结非法获取客户信息,4人获刑

延边刑事律师1年前 (2025-06-13)案例分析244
某商贸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为进行二次营销,与某物流公司工作人员罗某、陈某、吴某勾结,以向物流公司下单形式获取客户信息。经贵州省仁怀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经审理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罗某、陈某、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罗某、陈某、吴某3人自刑…

某商贸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为进行二次营销,与某物流公司工作人员罗某、陈某、吴某勾结,以向物流公司下单形式获取客户信息。经贵州省仁怀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经审理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罗某、陈某、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罗某、陈某、吴某3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物流快递行业。

2024年6月,某物流公司总公司的电脑自动报警,显示有人在备份公司客户信息。经工号查询,工作人员查明系贵阳某物流公司仁怀市茅台镇经营分部仓库管理员吴某在采集客户信息。该总公司随即监控吴某电脑,发现其与该公司销售经理罗某、该公司茅台镇经营分部经理陈某等人建立微信群,商讨获取客户信息事宜。该总公司立即报警。

同年7月,仁怀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7月22日,吴某和陈某在该公司某物流点被抓获,罗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据罗某交代,2024年5月,某商贸公司物流总监李某通过他人介绍与其取得联系。该商贸公司在某平台销售酒水,客户下单后,该公司只能获得客户的虚拟信息,而承担运输的物流公司能够掌握客户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真实信息,但不对外提供。

李某为获取客户真实信息进行二次营销,通过给目标客户发“感谢信”邮件的方式,向该物流公司下单,该物流公司给李某提供对应客户个人信息,李某则按每单4.2元至10.2元不等价格以快递费方式支付给物流公司。

罗某、陈某答应了李某的要求。随后罗某与李某以贵阳某物流公司和某商贸公司名义签订了《货运代理服务合同》。罗某、陈某安排吴某根据商贸公司的订单从该物流公司业务平台提取收货人的个人信息。吴某起初手工抄录,后使用软件批量导出客户信息,并提供给李某。

2024年7月31日,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交代自己为套取公司客户信息向物流公司下单的犯罪事实。经查,2024年5月至7月期间,李某共计从该物流公司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吴某在提取信息过程中通过激活快递单号并拦截签收的方式,获得该物流公司返利4050元。

10月25日,该案被移送至仁怀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罗某、陈某、吴某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在提供物流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提供给李某,4人的行为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罗某、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吴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24年11月25日,仁怀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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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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