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延边刑事律师11个月前 (07-27)案例分析180
【基本案情】 1996年至1998年间,被告人刘某良、毕某师及刘某权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先后被判刑入狱。2002年3月,刘某良出狱后开始介入土石挖、填方行业,为进一步从某村及周边地区的工程项目中攫取经济利益,刘某良纠集刘某权、毕某师,违法挖山取土用于其承揽的填方工程或出售给他人,大肆敛财…

【基本案情】

  1996年至1998年间,被告人刘某良、毕某师及刘某权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先后被判刑入狱。2002年3月,刘某良出狱后开始介入土石挖、填方行业,为进一步从某村及周边地区的工程项目中攫取经济利益,刘某良纠集刘某权、毕某师,违法挖山取土用于其承揽的填方工程或出售给他人,大肆敛财,逐渐在当地形成一股势力。后刘某良将刑释人员卢某境纳入组织,以打压竞争对手,逐步形成强势地位。2010年后,刘某良陆续豢养、笼络、雇佣本宗族的刘某令、刘某传、郑某有和社会闲散人员林某清等人加入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以刘某良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破坏生产经营、串通投标、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对某村及周边区域形成重大影响,对当地土石方工程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刘某良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九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并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宣判后,刘某良等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黑恶势力霸占农村土地、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刘某良为非法占用、破坏农村资源,攫取个人经济利益,以血缘、姻亲、朋友等关系为纽带,逐步形成以刘某良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的部分成员系某村刘姓族人及刘某良姻亲,依仗宗族势力坐大成势,长期为祸乡里,通过堵路、挖坑等手段强揽工程,在山场肆意毁坏群众坟墓、林地、农作物,非法占用林地、旱地取土,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使林地、农用地受到严重毁坏,严重破坏当地自然环境。人民法院对各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并通过判处财产刑、追缴违法所得,彻底铲除该组织的经济基础。同时,引导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款,将打击黑恶犯罪与维护生态环境相结合,对案件暴露出的基层治理漏洞向当地林业局、自然资源局、街道办事处发出司法建议,推动提高基层治理水平,健全预防和治理农村黑恶犯罪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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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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