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荣、黄某明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张某荣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多次擅自在莆田市秀屿区南日岛开采海砂,并以每车700元至900元不等的价格售卖给被告人黄某明等人,合计至少147500元。被告人黄某明明知涉案海砂系盗采的情况下,仍多次向被告人张某荣收购海砂达105100元,并转卖他人,期间还帮助被告人张某荣运输海砂给他人,被告人黄某明共获利12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聘请的生态技术调查官发表生态修复意见,认为结合本案实际,建议本案采用异地异种生态环境修复。被告人张某荣、黄某明自愿出资6万元,委托第三方机构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国鲎的苗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根据湄洲岛潮汐时间制定了详细的修复方案,并邀请生态技术调查官、农林水局的执法人员等,共同督促被执行人张某荣、黄某明在湄洲岛进行中国鲎幼苗的增殖放流。 裁判结果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荣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被告人黄某明购买并转卖非法开采的海砂,且积极帮助运输;二被告人销售金额分别达至少147500元、127500元。人民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情况、社会危害及犯罪情节轻重等,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荣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黄某明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张某荣、黄某明各退出的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的非法采矿行为给南日岛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如何及时有效进行生态司法修复成为法院在案件审理之外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聘请生态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生态技术调查官出具专业意见认为,鉴于该案涉及的海砂大部分已被作建筑用材,砂源缺失,且南日岛沙滩周边海域养殖活动较为活跃等原因,若未经处理直接使用海砂回填,可能破坏海洋底质,提出可通过在邻近的湄洲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海洋公园进行中国鲎幼苗的增殖放流达到替代性生态修复目的。湄洲岛其本岛及其周边海域在区域生态环境系统中同样发挥显著的调节作用,且中国鲎对维持潮间带底质环境洁净、调控生物链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实现“以鲎固滩、以鲎养海”的自然修复效能。该案中,人民法院通过“技术调查官科学论证——被执行人行为履行——多部门协同监督”的闭环机制,将生态损害修复从抽象的价值量化转向具体物种投放的替代性修复,是人民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生态审判+执行”的成功生动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