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池等人诉李某等人继承纠纷案

延边刑事律师1年前 (2025-08-27)案例分析225
基本案情案涉房屋别称“仰高别墅”,是鼓浪屿知名景点“海天堂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移动文物,登记于黄某忆(已故)名下,由黄某慈、黄某旭、黄某池、黄某利(黄某妹之继承人)、黄某印、黄某山、黄某恩、黄某敏、李聚某、李某(甲)、李某菲、李某琳、李某雅、李某(乙)、李少某、李某芳、李某蓉、李某兰共同继承。…

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别称“仰高别墅”,是鼓浪屿知名景点“海天堂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移动文物,登记于黄某忆(已故)名下,由黄某慈、黄某旭、黄某池、黄某利(黄某妹之继承人)、黄某印、黄某山、黄某恩、黄某敏、李聚某、李某(甲)、李某菲、李某琳、李某雅、李某(乙)、李少某、李某芳、李某蓉、李某兰共同继承。继承人之间因具体继承份额,以及能否按照主、副楼的方式对案涉文物进行实物分割等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黄某妹虽不是黄某忆的法定继承人,但其在黄家的地位并不弱于黄某忆的子女,可以作为对被继承人黄某忆扶养较多的人继承适当的遗产,酌定其与黄某忆的子女按同等比例分得遗产,其份额根据遗嘱由黄某利继承。对于黄某池、黄某利、黄某慈、黄某旭、黄某山、黄某恩、黄某敏要求分得案涉房屋主楼、其他继承人分得副楼的诉求,因案涉房屋主、副楼属于同一产权登记范围,且共同构成文物建筑整体,无论是从产权无法分别登记的角度,还是从历史文物整体价值保存的角度,均难以对案涉房屋进行实物分割。又因共有人无法达成分割的协商一致意见,且未提出变价分割或份额转让的其他分割方式请求,故人民法院对按主、副楼的方式实物分割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案涉房屋由各继承人按份共有,由黄某慈、黄某旭、黄某池、黄某利、黄某恩、黄某敏各享有1/8份额,由黄某印、黄某山各享有1/16份额,由李聚某享有1/24份额,由李某(甲)、李某菲、李某琳、李某雅各享有1/96份额,由李某(乙)、李少某、李某芳、李某蓉、李某兰各享有1/120份额。

典型意义

鼓浪屿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了具有优美的自然环境,还拥有大量历史风貌建筑和重点文物,其所承载的生态价值、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均须得到系统化、综合性保护。海天堂构别墅群是鼓浪屿上最具代表性的中西合璧建筑,案涉仰高别墅为其中较为豪华的别墅,以西式外廊与闽南元素结合为特色,‌是重点历史风貌建筑。鉴于案涉房屋的文物属性,若允许文物建筑任意分割,可能导致商业化过度或管理混乱,损害长期价值,故维护文物完整性与历史价值、平衡法律权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可持续开发与文化传承成为本案审理重要的原则和指引。本案最终判决不实物分割仰高别墅,既遵循了法律对共有物分割的限制,又贯彻了文物保护的整体性原则,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维护文物完整性、平衡多方利益,实现自然保护地内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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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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