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栋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薛某锋(另案处理)等人为处理所收购广东省东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遗留的污泥等工业垃圾,遂联系被告人殷某栋帮忙处置。殷某栋在其微信环保群内发布处理污泥信息,张某群(另案处理)自称有能力处置污泥,协商处理价为每吨400元。之后,广东省东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污泥转运倾倒、填埋至吉安市峡江县。转运完毕后,薛某锋通过殷某栋支付张某群转运处置费,共计12万元。案发后,经峡江县生态环境局取样检测,所倾倒废物共计349.99吨,其中PH、铍和镍均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规定的危害成分质量浓度限值,PH最高值12.79,铍最高值达到0.24mg/L,镍最高值达到6.16mg/L,为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栋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跨省倾倒有害物质349.99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殷某栋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栋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殷某栋不服一审判决,以其误以为张某群有污泥处置资质、不具有犯罪主观故意等为由提出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栋作为环保从业人员,明知涉案污泥为五金公司作业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也明知危险废物处置需要经营许可证,处置危险废物应上报广东省固废平台,收运危险废物要专门收运车辆,平台正规处置危险废物每吨1000多元,仍伙同薛某锋以明显低于市场处置价格委托张某群处置,最终导致危险废物跨省倾倒,主观故意明显,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运用刑事手段全链条打击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交叉的行为交织所构成。本案中,殷某栋作为环保业务人员明知待处置的是危险废物,在未核实第三方张某群是否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情况下,仍为薛某锋发布信息、将张某群介绍给薛某锋,并促成双方达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合意的中间人行为是本案污染环境犯罪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加速并促成了整个犯罪链条的形成。人民法院对殷某栋以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环境资源犯罪的决心,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污染环境犯罪中间人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