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传授犯罪方法案
基本案情
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王某在河南省永城市的厂房内大量生产、组装捕兽夹和报警器,通过注册多个拼多多、淘宝店铺向不特定人员进行售卖。期间,王某明知向其购买捕兽夹、报警器的部分买家系用于猎捕野生动物,但为谋取利益仍然向买家出售,并向买家发送安装使用视频,教授其使用捕兽装置猎捕动物的方法,其中李某欣(另案处理)、余某明(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上述安装视频及文字说明,掌握了电子捕兽装置安装使用方法并用于非法狩猎。
裁判结果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相对方向其购买捕兽夹、报警器用于猎捕野生动物,仍通过微信等方式将使用捕兽夹、报警器进行非法狩猎的视频提供给不特定客户,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同时,因部分购买者将从王某处购得的捕兽夹、报警器及习得的安装使用方法用于非法狩猎,王某客观上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帮助犯。王某的行为属于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遂综合坦白、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交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宣告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生产、销售含捕兽夹在内的电子报警器,禁止在拼多多、淘宝等网络平台上销售上述产品,禁止经营“俊诺云报警”“龙泰科技云报”“翼龙互联云报”等微信公众号提供电子报警服务。宣判后,王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非法捕猎工具并传授犯罪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利用网络平台销售捕猎工具并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日益隐蔽,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本案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大量销售捕猎工具,并以视频、文字形式传授犯罪方法,人民法院在对其行为依法准确定罪、量刑的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有效阻断了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工具的流通渠道,彰显了人民法院源头预防、全链条打击的司法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