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延边刑事律师10个月前 (09-02)案例分析165
基本案情2014年1月,胡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支付首付款36万元,并通过某银行贷款84万元完成购房,同时购买车位及储物间。2017年,胡某一家入住后,发现在家能够听到小区地下二次加压水泵房发出的噪声。随着小区入住率提升,水泵运行频率增加,胡某一家因此长期受到夜间噪声困扰,遂向有…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胡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支付首付款36万元,并通过某银行贷款84万元完成购房,同时购买车位及储物间。2017年,胡某一家入住后,发现在家能够听到小区地下二次加压水泵房发出的噪声。随着小区入住率提升,水泵运行频率增加,胡某一家因此长期受到夜间噪声困扰,遂向有关部门投诉。经行政调解,某房地产公司未接受搬迁水泵房等协调方案,所采取的减噪处理方式亦未根本解决问题。2021年2月,胡某以噪声侵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排除妨害,搬迁水泵房。诉讼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认为案涉房屋主卧、次卧及走廊的夜间噪声值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办案人员在案涉房屋进行现场勘察时,亦能感受到持续低频噪音污染。随后,胡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均同意案外调解,胡某遂撤回起诉,但最终双方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胡某于2023年1月再次起诉,并变更诉请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赔偿损失、返还购房款等。

裁判结果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有义务保证其所交付的房屋符合住宅的用途,可供一般人正常居住使用。在开发建设房屋配套的水泵房时,应合理对其进行设计、安装,以免对居住环境造成噪声污染。本案中,案涉房屋经鉴定噪声超标,侵犯了胡某的生活安宁权益,经某房地产公司两次委托减噪处理也未能解决,致使胡某购买该房屋用于居住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法院遂依法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胡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返还案涉房屋、储藏间及两个车位,某房地产公司向胡某返还购房首付款、车位款等60余万元并承担胡某部分装修损失等。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商品住宅楼内水泵产生噪声污染,损害居民生活安宁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宁静和谐的环境是人民群众心之所向,而噪声污染作为一种易被感知也易被忽视的环境问题,对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均具备危害性。本案中,住宅楼内水泵运转声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干扰,构成噪声污染。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绿色原则”与“居住安宁权”,将生活安宁纳入房屋买卖合同目的范畴,明确噪声污染超标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仅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享有安宁生活的权利,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对健康生活品质与人居环境质量的关切和保护,也有利于倒逼开发商将噪声防控纳入房地产开发全流程,为噪声治理和环境保护起到良好的社会示范引领作用,最终实现“还静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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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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