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工程公司、某园林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延边刑事律师8个月前 (09-02)案例分析107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承接了宜春市某地陆生植物保护(移植9株挂牌古香樟树等)、坝体建设等工程。随后,某工程公司与某园林公司签订《陆生植物保护施工合同》,某工程公司将9株挂牌古香樟树移植等工程内容分包给某园林公司。某园林公司在移植树木的过程中,未对古香樟树皮进行有效保护,且移栽后未采取有效的管护措施,造成3株古香樟树死亡,1株古香樟树濒危。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工程公司与某园林公司承担赔偿3棵死亡古树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1582242.36元、抢救复壮1棵濒危古树或赔偿修复不能时的损失472959.98元、赔礼道歉等责任。

调解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全面、准确评价受损古香樟树的价值损失,鉴定机构参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森林(试行)》《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及相关理论实践研究,对案涉3株已死亡的古香樟树和1株濒危古香樟树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景观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某工程公司、某园林公司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两公司自愿承担因古树死亡的生态损失1582242.36元、修复濒危古树以及修复不能时的损失472959.98元等。在公告调解内容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各方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典型意义

古树名木是不可再生的“活遗产”,也是承上启下的“活化石”。在计算案涉多株百年古树的价值损失时,人民法院从维护社会公共生态权益的角度出发,采取古树名木科学核算方法全面评价受损古树的生态价值、景观价值、社会价值,为明确义务人的修复责任及赔偿责任,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奠定基础。本案是人民法院将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应用于审判实践的有益探索,也为推动构建古树名木综合价值评价体系提供了司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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