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惩罚与教育的平衡,依法精准适用缓刑 ——傅某某等人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被告人傅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李某(三人均系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涉案金额2万余元。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审前调查报告显示,傅某某父母均在外地务工,其缺乏有效监管,社会危险性较高,建议不适用社区矫正。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某、陈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盗窃罪。社区矫正是挽救、教育罪错未成年人的重要举措,若因傅某某的家庭因素,即得出其社会危险性较高的结论,有悖于教育、感化、挽救罪错未成年人的方针政策。经走访调查,明确其姑姑为临时监护人后,认为傅某某具备监管条件,因此,对调查报告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傅某某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依法对傅某某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其犯罪原因、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审慎适用刑罚。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查审前调查报告意见时,没有机械采纳该意见,而是根据审前调查报告的内容,结合实际确定临时监护人,在充分考量、尽力消除对教育、挽救被告人的各项不利因素后,综合评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最终作出客观判罚。本案的处理,最大限度地给予了罪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避免了未成年人因监禁可能导致的“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判后,法院持续跟进傅某某社区矫正情况,傅某某的临时监护得到落实,其父母也认识到因自身疏于监护、管教导致的严重后果,努力改变傅某某的生活环境,傅某某的矫正效果较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