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森盗伐林木案 ——借力行政机关专业技术能力,丰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查明方法
【基本案情】
某国有林场在某村实施森林抚育择间伐项目。2023年2月底,陈某森受让伐区木材销售权后,为木材运输便利,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在其受让的伐区外开路,砍伐道路沿途及周边的松树、杂木并造材至案发。经鉴定,陈某森盗伐某国有林场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量为21.2861立方米。一审期间,陈某森自愿通过“补种复绿”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与林业站签订森林生态修复协议,并缴存履约保证金。二审期间,陈某森又自愿进一步赔偿森林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将赔偿款专项用于福建碳中和林项目。
【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某森违反国家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雇请他人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砍伐林木,数量较大,造成林木资源破坏,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在陈某森自愿承诺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后,二审法院出具通知书告知龙岩市林业局,由龙岩市林业局委托福建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对涉案被砍伐林木进行功能损失评定,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联合出台的《福建司法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量核算方法(试行)》核算服务功能损失价值,实现了对受损森林植被及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完整修复。考虑到陈某森认罪悔罪,积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遂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践行恢复性司法,借力行政机关专业技术能力,丰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查明方法,探索在刑事案件中一并解决生态损害修复赔偿的典型案例。森林是重要的水库、粮库、碳库和基因物种库,蕴含着巨大的生态产品价值。一方面,人民法院将恢复性司法贯穿于审判全过程,与林业部门密切协作创新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及价值核算方法,引导被告人在修复受损森林植被的基础上,自愿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认购碳中和林项目,确保受损生态系统得到及时、全面修复。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同时,高效解决了森林生态系统损害的修复问题,避免了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审判质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