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平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加强生态环境修复跨部门协作,共同维护长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8日,丁某平、肖某伟、刘某波相约在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丁家沱水域,使用三层刺网捕鱼。三人协作将2副渔网安置在长江中,期间丁某平中途返家,肖某伟、刘某波于次日凌晨收网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丁某平事后被抓获。现场查获并扣押捕鱼工具三层刺网2副、渔获物9尾,其中包含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1尾,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岩原鲤2尾。长江鲟经在水生生物救护中心及时救治后于2024年6月3日放生。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就三被告人的行为提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伟、刘某波、丁某平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长江鲟、岩原鲤,价值2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至5000元不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渔获物,予以没收;责令丁某平、肖某伟、刘某波在本辖区长江干流保护区内搭建人工鱼巢约1961平方米(实际搭建面积在人工鱼巢材料和维护等相关费用保持31386元情况下,根据市场价格予以确定)。一审判决生效后,审理法院在重庆市渔保处等行政机关协助下出台《长江流域建设人工鱼巢执行实施指引(试行)》,并确定人工鱼巢的搭建位置及时间等具体实施细节,目前已完成人工鱼巢的执行实施、验收、回访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加强生态修复协作,协力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的典型案例。长江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长江珍稀特有鱼类的犯罪行为,强化栖息地保护修复,对推动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严厉打击危害长江珍稀特有鱼类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秩序。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协同性和整体性,推动形成“法院执行、行政配合、第三方实施、专家评审验收、执行回访”的体系化执行措施,在行政机关的统筹安排下采用搭建人工鱼巢等方式修复生态,促进珍稀特有鱼类增殖、发展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