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成等人走私、运输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毒品犯罪 洗钱 立案监督 追诉漏罪 七号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某成,男,1974年11月出生,货车司机。
被告人熊某文,男,1970年7月出生,货车司机。
被告人夏某成受同案人“凯哥”(另案处理)指使,利用其大货车司机身份负责接收毒品走私至境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自2022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成纠集被告人熊某文,在广东、云南等地租赁存放毒品的仓库后,驾车前往东莞、广州等地,从同案人李某云、陈某霞、廖某棋等(均已另案判决)处接收毒品氯胺酮共157.26074千克存放在上述仓库,将毒品氯胺酮进行伪装夹藏在烤箱、木沙发等物品里,通过货运代理公司走私至境外。
另查明,2022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成在实施走私、运输毒品犯罪后,提供妻子吴某娟名下的银行账户,接收同案人“凯哥”通过境外地下钱庄账户转账支付的毒资共人民币18.5万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3年9月6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夏某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洗钱罪,被告人熊某文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夏某成、熊某文是从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2024年9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夏某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洗钱罪判处夏某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熊某文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夏某成、熊某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强化客观性证据审查,依法追诉被遗漏犯罪事实。毒品犯罪具有高度隐蔽性,检察机关全面梳理被告人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发现有烤箱底座夹藏疑似毒品照片等信息,侦查机关可能遗漏相关犯罪事实。遂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讯问,被告人夏某成等二人承认利用烤箱夹藏毒品走私至境外。经侦查机关向相关部门核实查获经过,确定毒品的种类和数量,最终追加认定走私、运输毒品氯胺酮51.26074千克的犯罪事实。
(二)深挖洗钱犯罪线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强化对走私毒品犯罪系列案证据审查,发现被告人夏某成等人接收毒品走私至境外进行贩卖,毒资通过境外地下钱庄,进行跨境转移、转换后回流被告人相关账户,从中发现涉毒洗钱犯罪线索,遂向侦查机关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侦查机关以涉嫌洗钱罪对被告人夏某成等人立案侦查。
(三)强化主观明知的认定,依法追诉洗钱犯罪。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延伸侦查,全面调取银行流水、财付通交易记录等证据,发现被告人夏某成的对手账户交易资金呈现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联合公安机关协同人民银行等部门查明交易资金的流转路径,认为符合地下钱庄跨境转移的交易特征。鉴于被告人夏某成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有重大立功表现,检察机关遂有针对性加强审讯,促使其承认使用妻子吴某娟的银行账户接收境外地下钱庄转账的毒资,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依法认定为洗钱犯罪,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四)坚持治罪促进治理,积极制发检察建议。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延伸职能,发现物流企业在广州从事境外专线寄递业务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寄递安全相关制度,在保障寄递安全方面存在漏洞。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七号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向两家涉案物流企业分别制发检察建议,物流企业及时回复整改情况,从源头上推动行业自律和社会治理。
【典型意义】
办理跨境寄递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强化对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审查,有效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精准指控犯罪。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对毒品犯罪、洗钱犯罪开展同步审查,提升发现线索的能力,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通过与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协同合作,查清涉毒资金流转链条,依法追诉洗钱犯罪。坚持把强化犯罪治理作为提升办案质效的重要牵引,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七号检察建议”,以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进寄递安全领域的源头治理,实现对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