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华等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追诉漏犯 侦检协作 检察一体化 零口供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华,男,1966年8月出生,务工。
被告人练某明,男,1989年1月出生,务工。
2022年3月,胡某光(另案处理)因与李某云(另案处理)交易毒品失败,欲再次贩卖毒品弥补损失。胡某光通过罗某华、练某明找到欧阳某辉(已判刑),确定以每公斤人民币11万元的价格向其购买10公斤毒品氯胺酮。其间,欧阳某辉提供了毒品氯胺酮的样本,李某云验货后,确定以每公斤人民币13万元的价格向胡某光购买10公斤毒品氯胺酮。4月4日,罗某华转账给练某明5万元,由练某明到银行取现后转交给欧阳某辉作为此次购买毒品定金。4月8日晚上,胡某光、罗某华驾车到广东省惠东县某厂附近,通过练某明向欧阳某辉购买10公斤毒品氯胺酮后转卖给李某云。交易毒品后,罗某华通过微信转账给练某明3万元作为好处费。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3年8月,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胡某光等人贩毒案中发现,此前未被批准逮捕的涉案人员练某明,以及未到案的罗某华均涉嫌贩毒,遂要求公安机关对练某明重新提请逮捕,并对罗某华上网追逃。后两人相继被刑拘、逮捕。2024年5月31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某华、练某明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7月30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罗某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判处练某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二人不服提出上诉,12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高质效侦检协作,发现遗漏同案犯线索。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胡某光等人贩毒案时,通过对涉案毒品犯罪链条证据的全面梳理,发现被广州公安机关抓获及立案侦查的下家李某云曾供述一个叫“华哥”的人有参与此次贩毒,立即引导惠州公安机关向广州公安机关调取李某云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经对比分析相关证据,发现李某云与胡某光的聊天记录中,双方商议贩毒的地点正是罗某华开的便利店,且案发期间双方有密切的手机通话记录,遂锁定罗某华就是涉嫌参与贩毒的“华哥”,通知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
(二)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形成打击毒品犯罪合力。惠州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做好案件衔接工作,形成惩治毒品犯罪工作合力。针对练某明曾被抓获到案,但因其拒不供认,证据链不完整而被存疑不捕的情形,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指挥,指导惠东县人民检察院适时介入对涉案人员罗某华、李某云的审讯工作,引导公安机关同步搜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客观性证据,最终形成毒品犯罪上家欧阳某辉、同案犯罗某华指认,下家李某云供认与客观性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证明练某明参与此次贩毒的事实,遂要求公安机关对练某明重新提请逮捕,与罗某华并案移送审查起诉。
(三)巧用客观性证据,突破“零口供”毒品案件。本案属于零口供、未查获毒品实物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练某明在侦查阶段及审查逮捕阶段均拒不承认参与贩毒,同案犯罗某华未能指认练某明参与毒品交易的具体细节。检察机关注重审查毒品交易中联系商议、交付毒品、支付毒资等必要环节的客观性证据,发现练某明与罗某华的转账记录与上家欧阳某辉及下家李某云提及的事前交付定金、事后支付好处费情况相符。考虑到练某明案发后将手机丢弃,并不知晓罗某华到案及相关电子证据已被固定的情况,检察官讯问时巧用在案证据,向练某明深入核实已掌握的其与罗某华的转账情况以及罗某华供述情况,使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完善了案件证据的证明体系。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应高质效开展侦检协作,注重对上下家全链条犯罪证据的精细审查,全面把握毒品来源去向和资金流转情况,及时收集与毒品交易密切关联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对涉及多人多地的案件,要注意整合多地分散掌握的案件证据材料,深入挖掘漏犯线索。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了解证据的薄弱环节,及时精准引导侦查,做好捕诉衔接。坚持以证据为中心的审查、判断、运用标准,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补强证据。“零口供”毒品案件,要分析研判嫌疑人心理,发挥客观性证据优势,充分利用证据信息差突破、补强口供,完善证据体系,确保惩治毒品犯罪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