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疗科技公司与某生物科技公司及胡某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归国科研人员一揽子和解,促高科技创新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延边刑事律师7个月前 (09-23)案例分析134

(1)基本案情
  某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211071****.5、名称为“一种mRNA剂型的骨关节炎药物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权人。某医疗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臻某公司)起诉认为,涉案专利系胡某在臻某公司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期间胡某以其担任实际控制人的瑞某公司名义申请涉案专利并获得授权,登记发明人为胡某,损害了臻某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确认涉案专利权归臻某公司所有。一审法院认为,臻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是胡某在臻某公司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臻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涉及多位归国科研人员、多家企事业单位和生物医药领域前沿引领技术,结合mRNA技术在医药领域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重要地位,及三位科研人员曾密切合作、共同归国创业并为mRNA技术所涉创新药物研发作出重要贡献等因素,确定了“调解优先”“先解心结、再解法结”的审理思路。通过实地调查、巡回审判,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各方就本案及其他关联诉讼签署一揽子和解协议,化解了双方当事人长达两年多的矛盾和系列纠纷,促进双方携手在生物医药领域的前沿赛道上回归合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3)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的两家小微企业由多名归国科研人员创立,旨在推动mRNA技术在生物医药领域的研发和转化。在2024年“国家宪法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组成五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促成该案及关联诉讼纠纷的一揽子化解。该案的审理释放了人民法院关注民营创新型企业,鼓励创新、弘扬诚信、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鲜明导向,有利于科研人员勇于创新、安心创业,更好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8.汇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恒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诉争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域名权益,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1)基本案情
  恒某公司系第39744963号“DataFocus”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注册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汇某公司认为诉争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域名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DataFocus”商标等情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当事人合法享有的民事权益应受保护。域名属于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域名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民事权益,只有当该域名注册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才能将该域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建立一定的联系。在此基础上,如果域名对应的商品或服务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构成类似,并且标识近似,才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经过汇某公司的广泛宣传使用,“datafocus.ai”域名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若诉争商标使用在与汇某公司“datafocus.ai”提供的数据分析及软件应用类似的服务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认为相关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进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汇某公司的在先域名权益。
  此外,诉争商标与汇某公司在先使用商标“DataFocus”的英文字母相同,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与汇某公司“DataFocus”软件提供的数据分析、软件应用服务构成类似服务。在汇某公司的在先使用商标“DataFocus”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申请人作为计算机软件服务的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汇某公司的在先使用商标,未进行合理避让,仍然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注册与该商标完全相同的诉争商标,主观上难言正当,且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特别是互联网民营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其良好商誉和品牌知名度往往会快速积累到商标、域名等商业标识中,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和经济利益,对企业具有较高商业价值。但企业也会遭遇域名或者在先使用商标被“抢夺”的情况。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域名能够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民事权益获得保护,并依法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汇某公司的在先域名权益,以及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汇某公司在先使用商标,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切实保障了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民事权益,为民营企业的品牌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sncda.com/?id=1278

分享给朋友:

“某医疗科技公司与某生物科技公司及胡某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归国科研人员一揽子和解,促高科技创新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的相关文章

受雇作业竟“顺手牵羊”?被告人获刑半年!

中国法院网讯(苏睿 甘兆扬)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从事管道探测工作,被害人伍某承接某工程项目后,因施工需要雇请刘某进行探测作业。2023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使用伍某提供的某品牌管线仪进行探测,作业…

公司以业绩不达标降职降薪合法吗?

【案情介绍】2018年4月,李某入职某软件公司(下称软件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工资标准为税前1.4万元/月,公司按岗位考核标准对李某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公司可根据李某的考核结果及工作年限、奖惩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李某的薪资标准,但不可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

青岛男童被武术教练殴打致死案一审宣判

6月13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斌等三人故意伤害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斌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豪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禁止被告人张某斌、李某丁、张某豪从事…

男子喝酒回家后坠亡 共饮人要担责吗?

南宁晚报讯(记者韦薇 通讯员青福捷)莫某智与他人饮酒后骑车回到出租屋,半夜从出租房五楼楼梯间天井坠楼身亡。共同饮酒后发生的意外,共同饮酒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共同饮酒人合理注意义务的来源与界限在哪?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2022年4月17日晚,莫某智与兰某红、吴某明、梁某巧、赵…

副总经理骚扰女同事被解雇竟还要公司赔钱?

【基本案情】2020年3月,黄某入职某重工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在工作期间,黄某利用职务便利,经常以不雅言语和不良肢体行为对部门的女职工进行骚扰,导致多名女职工离职。2020年12月11日,某重工公司制定《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2023年2月9日,某重工公司组织职工和工会代表协商制定《员工手册》…

盗用他人剧本杀营利被判5倍赔偿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卢越)剧本杀企业恶意盗用他人剧本杀营利,法院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一审判赔36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并作出判决。原告嘉兴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某知名剧本杀发行方,享有该剧本杀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著作权。原告称,被告北京某科…